廖元豪觀點:香港國安法是照妖鏡

2020-07-1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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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認為,反送中運動口號之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含有「港獨」之意,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列為禁語。(美聯社)
香港政府認為,反送中運動口號之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含有「港獨」之意,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列為禁語。(資料照,美聯社)

可是,號稱民主國家的中華民國,去年通過的「反滲透法」卻將選舉站臺、為候選人宣傳,以及推動公民投票等臺灣人最珍視的政治權利,都納入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要如何界定,又與香港國安法的「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規定一樣,極不明確。加上「反滲透法」幾乎將全中國大陸的各大學與重要機構都納入「滲透來源」之範圍,對於兩岸學術與社會交流,負面衝擊極大。此外,「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卻沒有區分人民發起或發展的到底是「合法組織」還是「非法組織」。也就是說,即使某人在臺灣資助、發展的是百分之百的「合法組織」,甚至是合法立案的團體,只要是「為外國」而資助、發展,那也會變成犯罪行為!雖然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規定,在 1996年就已經訂定,但去年修正時,又加上了更模糊的「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等要件。一個臺籍學生,可能因為聽從北京大學指導教授的要求,在臺灣參與選舉造勢活動,並做成觀察筆記,就觸犯「反滲透法」;也可能因為受上海交大教授建議,在臺灣組成讀書會,就觸犯「國家安全法」。請問,這樣的法律,比香港國安法好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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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後,指出臺灣應檢討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否則與香港國安法沒兩樣。政府的回應居然是說我國立法乃「透過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定,所以沒有問題。真奇怪,人家批評你法律「內容」不妥,你說本法有民主「程序」加持。這種顧左右而言他的表現,似乎是心虛了。

為了保障臺灣人民的合法權益,避免被說成與中共是「一丘之貉」,我想還是儘快修正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展現臺灣民主法治的優越(被批評願意改進),才是正途。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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