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兆紘觀點:從史上最慘烈的洗錢裁罰案學習

2017-05-10 06:50

? 人氣

作者表示,臺灣的銀行在美國定會面臨各種的檢查,必須要學習德意志銀行的處理態度:配合調查、坦然面對問題、立即改善,這才是降低損失,保護商譽最好的方式。(圖/PublicDomainPictures@pixabay)

作者表示,臺灣的銀行在美國定會面臨各種的檢查,必須要學習德意志銀行的處理態度:配合調查、坦然面對問題、立即改善,這才是降低損失,保護商譽最好的方式。(圖/PublicDomainPictures@pixabay)

2014年6月30日法國巴黎銀行(BNPP)與美國聯邦檢察署(U.S. attorney)、聯邦檢察署(N.Y. attorney)、聯準會(FED)、財政部國外資產控制署(OFAC)、紐約金融廳(DFS)達成認罪協商,BNPP同意支付89億美金以換取刑事的不追訴。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ll)的BNPP遭罰金額達歷史新高

這是第七個因違反洗錢規定而受罰的銀行,但金額却是歷史新高。本案是因BNPP違反了美國對古巴、蘇丹、伊朗等的經濟制裁,相關法律是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國際緊急經濟管制法)及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與敵國交易管制法)。調查發現在2002至2012,BNPP替這些國家(或其企業),利用縝密的計劃有系統地洗錢,金額達1,900億美金。

案子引起全球的高度關切,主要原因是BNPP是世界第四大的金融機構,有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ll)的考慮,另外是証證據顯示洗錢是高層授意的行為。

認罪協商當事人,控方這邊共有五個當事人,原因為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有聯邦的立法,州有州的立法,彼此不衝突。外國銀行通常在聯邦有聯邦的監理機關(如FED、OCC、FDIC),在州有州的監理機關(DFS)。刑事案件亦同,聯邦檢察署及州檢察署各有不同的管轄。另外加上財政部屬下的OFAC是掌管經濟制裁,所以本案控方共有五個單位人。這次聯邦及州的「執法」單位與「監理」單位共同聯手出擊,造成BNPP莫大的傷害。

美國股市,華爾街。(美聯社)
紐約金融廳(DFS)具有撤銷銀行執照的生殺大權,而且態度一貫強硬主張嚴懲重罰,讓金融業吃盡苦頭。(資料照 美聯社)

相關單位中最難搞的就是DFS,職權上它沒有刑事追訴的權力(僅能調閱文件及傳喚當事人),但卻掌握了撤銷銀行執照的生殺大權,而且態度一貫強硬主張嚴懲重罰,讓金融業吃盡苦頭。但這裡要注意的是,儘管DFS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其他聯邦監理單位的角色也不能忽略。89億美金的和解金額,包括了三個「監理」單位的行政裁罰金額,分別是FED:5億800萬美金、OFAC:9億6,300萬美金、DFS:22億美金(也是最高),罰鍰總數是36億7,100萬美金。其餘的52億3,000萬美金才是與聯邦檢察署及州檢察署換取不起訴的對價

其他協商內容還包括;1. BNPP開除13人(包括營運長)。另外因本案遭懲處的相關人員有45人,有27人於懲處前離職,所以共有85人受到牽連。基本上對相關人等的懲處是DFS一直堅持的政策,主張裁罰不能僅止於公司,必須及於個人。 2. BNPP暫停在紐約的美元結算(dollar cleaning)業務1年,且限制其不能轉轉至BNPP的關係企業以規避懲處。3.接受獨立監督人(independent monitor)監督2年。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獨立監督人評估後發現改善不夠時,DFS可以加罰。(實際案例曾發生在渣打銀行,2012年8月14日渣打銀行也是因為違反洗錢規定,遭懲處3.4億美金及監督2年,2014年8月19日因評估報告(monitor review)發現改善不足仍有漏洞,再加罰3億美金,且監督期展延兩年。今年4月21日,改善計劃仍未完成,監督再度延至2018年年底,但這次沒有裁罰。兆豐目前仍在被監督期間內,不要以為罰款繳完就沒事了,要確定獨立監督人能接受改善的成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明知且故意(knowingly and willful)的行為及不配合調查將加重罰款

造成這次BNPP被重罰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洗錢是明知且故意(knowingly and willful)的行為,且銀行高層知情(with knowledge of multiple executives),銀行高層非但沒有阻止反而是同意繼續進行。裁處文中有提到:「在一個公司的內部會議中,法令遵循主管曾經提出違法的質疑,營運長表示沒問題(dismissed the concerns)並指示不要做會議記錄」,這顯示出法令遵循觀念的蕩然無存。這位法令遵循主管的勇氣可嘉,但不知其下場如何?反觀臺灣,試問有幾個不怕被調職或被迫離職,敢在類似重大問題上提出異議的法令遵循主管?但可確定的是像BNPP營運長這樣的公司高層應該不少。國內在「外部獨立」董事都無法真正「獨立」的情況下,要期待公司「內部」的法令遵循主管(或稽查主管)發揮其應有功能,以防範重大弊端發生是不可能的;這些公司「外部」及「內部」的防範機制功能無法彰顯,癥結在高層缺乏法令遵循觀念。

造成被重罰的第二個原因是「不配合調查」。James M. Cole(司法部副部長)在記者會中批評說:「BNPP在面對執法人員調查時選擇不配合,這個態度是BNPP被嚴懲的原因之一。」其具體内容到底為何?從相關的文件中無從得知。Cole的指控絕非空穴來風,而是對這不配合的態度表示相當的不滿。這個不滿反映在裁罰的金額上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對照德意志在2017年1月30日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遭DFS裁罰4.25億美金時,裁罰內文(第66,67,68)提到德意志銀行在問題發生後,立即(timely fashion)很嚴肅(serious manner)地進行內部調查檢討缺失,找尋解決方案,另一方面,與DFS保持密切的合作,告知其調查發現。這才是面對調查的正確態度。Maria Vullo (DFS首長)在裁罰新聞稿的結論中表示: 「我們很讚賞(appreciate)德意志銀行坦白(forthrightness)與立即(timeliness)的內部檢討,及對我們調查的合作。裁罰書中肯定德意志銀行的合作及改善缺失所做的努力(remediation efforts),DFS 在裁量懲處金額時已經有考慮到這些努力。」

從兆豐裁處文中在調查結果的最後一段,第30~33點(標題為Troubling「擾亂」and Dismissive「輕視」 Responses to the DFE Exam.)可以發現,兆豐似乎有曲解法令(complete misstatement of well-established BSA law)、反駁(refute)、未立即改善缺失(did not act quickly to remedy)等情事:這些都是很負面的評價,對商譽有很大的傷害。這也許是導致Vullo在兆豐案的新聞稿中,以恣意漠視(fragrant disregard)來開頭的原因。

臺灣的銀行在美國一定會面臨各種的檢查,必須要學習德意志銀行的處理態度:配合調查、坦然面對問題、立即改善,這才是降低損失,保護商譽最好的方式。相反地,如果仍因襲國內面對金檢的思維,不坦然面對、隱瞞、推諉狡辯、不配合調查,只會讓損害擴大,讓後果更難收拾。

*作者為紐約州律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