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整頓財團法人,前門驅虎 後門引狼;改革是假 倒退是真!

2017-01-0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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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台糖合建被指變賣祖產,圖為台糖董事長陳昭義(前右)、台糖總經理楊錦榮(前右二)。(陳明仁攝)
20160331-台糖合建被指變賣祖產,圖為台糖董事長陳昭義(前右)、台糖總經理楊錦榮(前右二)。(陳明仁攝)

反而,過去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主要批評,在於其人事成為政治酬庸管道與退休高官坐領高薪的養老院,浪費國家公帑。其次則是成為各部會的外圍小金庫,規避國會監督。而延伸的質疑,則是認為不只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持股雖然不到50%者,政府仍有掌控能力,但卻可以迴避國會監督。最後,認為政府相關部會與其捐助的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已經形成盤根錯結的利益共生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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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題不在雙薪,而在單薪肥貓

有關政治酬庸與雙薪肥貓等問題,也是蔡總統此次也提到要改革的方向,惟目前公務員人退休法第23條已有相關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其中包括第4項:「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及第五項:「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或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現行這個規定在民國105年4月22日該法修正的時候就已經納入。事實上,早在民國99年7月13日該法全文修正時,就已經有此規定,只是當時除再任公職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外,只要是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前述第4、5項之職務時就必須停止受領退休金。105年的修法則是稍微放寬,讓支領薪酬未達法令基本工資者,可以兼領退休金。但不論如何,禁止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後再到相關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或直接見間控制的事業任職並享高額雙薪,目前已經立法設限。蔡總統此刻老調重彈,含沙射影,恐有抹黑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轉投資事業,以及至此等單位任職之退休公務員之嫌,而藉以提高自己改革正當性。

不過儘管退休公務人員無法兼領雙薪,但該規範仍無法解決財團法人單薪肥貓的問題,一則是非退休公務人員擔任該職仍可享高薪待遇,二則是退休公務人員寧選高薪待遇而自願停領退休金。此與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人事待遇是否過於優渥之問題。蔡總統能否真能在這方面有所突破,也值得大家後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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