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健智觀點:為什麼法官應該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6-12-02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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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官立場,婚姻平權該修民法遠勝過新訂伴侶法。(圖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支持修民法/顏麟宇攝)

站在法官立場,婚姻平權該修民法遠勝過新訂伴侶法。(圖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支持修民法/顏麟宇攝)

本月初,「司法官支持婚姻平權連署聲明」搏到不少版面,頗受好評,惟鮮為人知的是,在法官群體內,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者,不在少數,甚至可以說,社會上的各種奇妙的反同、恐同言論,在法院裡也同樣存在,這並不令人感到意外,畢竟,法官也是人(我相信,才剛在電視上發表奇妙反同婚言論的林永頌律師絕對料想不到,在他的律師生涯裡,會有這麼一個時刻,跟眾多法官們如此意氣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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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官應該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你是法官,而你剛好也是同性戀者,理由不言可喻;如果你是法官,而且你是異性戀者,那麼,你應該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跟其他異性戀者沒什麼兩樣,而這些理由,已經有很多人說過、寫過太多了,無需小弟狗尾續貂。本文所要指出的是,著眼於司法公信力不彰、法官長期遭受汙名化的困境,法官有額外的理由,應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是的,這兩回事是相關的。多少引起爭議、甚至引起公憤的裁判,說到底,只是依法裁判的當然結果?有多少讓人民感到失望的裁判,說到底,問題出在法律本身,而不是法官所表示的法律見解?然而,不管法院在判決書、新聞稿、記者會裡,如何明示、暗示「法律這樣規定我也只能這樣判」,都沒人信到;立法委員不會檢討,也不會修法,卻是忙著為我們貼上恐龍、奶嘴的標籤;我們的立法者,放著立法、修法的本職不幹,卻忙著影射法官收賄、忙著帶領他們的選民複誦「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誰叫他們的選民吃這套?

這種事,發生過很多次,多到數不清了。就拿維冠大樓案為例,法院量處五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九萬元,已經是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最高法定刑,不能再高了,但照例,判決一出,指責法官違背社會期待、影射法官收賄的聲浪,旋即波濤洶湧,不分藍綠。同樣的場景,在八仙塵爆案宣判時早就上演過,該案被告遭判刑四年十個月,也接近最高法定刑度,而法官受到的批評,仍不外乎恐龍、奶嘴、違背社會期待與法律情感、黨證無敵。從那時,到現在,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沒有改過一點一劃,而立法者的怠惰,也仍是三世不動。

歷史不會重演,除非人類沒有得到教訓。我們長期承受這樣的集體汙名化,其中滋味,非司法人員難以體會,而人民的誤解與汙衊,如何阻礙司法體制的運作,就更是幽微精細,一言難盡了!終於有這麼一次,火燒到立法者那邊去了;終於有這麼一次,人們難得正確地認知到,同性婚姻合法化,首要責任在立法者身上;終於這麼有一次,人民找上了立法者,而不是在只承認異性婚姻的民法底下衝撞法院,再一口氣將所有罵名都倒給(依法裁判的)法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放任立法者惡搞,不修民法就算了,還搞出一部滿是歧視的專法,以後,法院適用同性伴侶法,作出欠缺性別意識的裁判,被罵的會是立法者,還是法院?人民不會記得,是立法院在惡搞性別平權;我已經可以預見,到時候,被罵的還是全體法官,也就是我跟我的同事們。(然後我的NGO朋友還會安撫我說「孫法官我們不是說你啊!」)

為了安撫反動勢力而妥協出來的同性伴侶法,只是多了一部會害我們被罵恐龍的法律,我們還要為怠惰的立法者背多少黑鍋?這就是我身為法官的專業素養與職業情感,促使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對另立同性伴侶法的主要原因。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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