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倉儲安全!蘇俊賓提《工廠管理輔導法》應納入倉儲以便管理

2024-03-1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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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出席行政院會,呼籲將倉儲應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出席行政院會,呼籲將倉儲應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先前明揚大火引發工廠倉儲存放危險物品安全問題,經濟部14日在行政院會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對此,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出席行政院會後表示,經濟部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主要管制對象仍以工廠為主,倉儲存放危險物品的比例不低於工廠,建議將倉儲納入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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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在行政院會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本來是限期改善,現在改為先罰再繼續要求改善。

對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蘇俊賓指出,工廠與倉儲中的危險物品除了是致災更嚴重的主要因素,帶給救災人員不確定的風險,往往也會對環境也帶來很大的危害。危險物品的存放資訊,在工廠管理單位與消防主管機關都應該明確掌握。

蘇俊賓表示,根據桃園的數據,112年到113年1月發生的火災626起中,其中工廠發生火災的比例為9.74%,而倉儲發生率為7.6%,如果以實際上的倉儲數2千1百多家跟工廠數1萬2千多家來看,顯示倉儲區域的火災發生率遠遠高於工廠。然而行政院版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主要管制對象仍為工廠,倉儲並未納入條文。以桃園的經驗,倉儲存放危險物品的比例不低,由於缺乏製程作業管理人員,發生火災的機率甚至高於工廠。

蘇俊賓提到,桃園市去(112)年11月30日在行政院會議即建議倉儲業應申報之管制對象,否則是破口,但這次仍未納入修法。提高工廠管理罰則,卻漏掉倉儲,是否會讓不肖業者為了規避管理罰則,而更改危險物品的存放模式,恐怕衍生更多管理成本。蘇俊賓強調,應將工廠製程前後的危險物品暫存地點也納入法規範圍要求申報,以實現對危險物品的全面管理。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回覆表示,工輔法申報規定是針對工廠製造、儲存和使用三大型態納入規範,工輔法是母法,主要還是在規範工廠,但針對工廠儲存區的管理已另外修訂子法,也就是「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目前在草案公告階段。

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也提到,他認同倉儲業堆放危險物品應管制申報,除工輔法外,消防法及子法也都有針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範,都要一併全面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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