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生前立遺囑分配財產,忽略1細節被判定無效!律師列3大必備要件,別讓遺囑變廢紙一張

2024-01-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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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須親自「手寫」遺囑全文,若透過電腦打字等方式即不符合「自書」的要件,使得遺囑無效。(示意圖/取自Pexels)

立遺囑人須親自「手寫」遺囑全文,若透過電腦打字等方式即不符合「自書」的要件,使得遺囑無效。(示意圖/取自Pexels)

親自撰寫遺囑雖是普遍常見的訂立遺囑方式,然而在數位時代的今日,許多人可能認為以電腦或手機軟體等簡便方式寫下遺囑亦能作數,忽略了缺少法律效力將導致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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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金尉提供)。
許多人可能認為以電腦或手機軟體等方式寫下遺囑能作數,忽略了缺少法律效力將導致遺囑無效。(圖/金尉提供)

親自撰寫遺囑預留財產分配方式,可能是一般人普遍會想到及採用的方式,但因為遺囑訂立係「要式行為」,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生效。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訂立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5種方式。案例中的老王採取親自撰寫遺囑的內容,即屬《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的「自書遺囑」,這是最方便、最節省成本,也最多人採用的訂立遺囑方式。

遺囑訂立屬「要式行為」 符合規定才生效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符合下列3要件:

1.須「自書」遺囑全文

2.應記明遺囑訂立的年、月、日

3.立遺囑人應親自簽名

《民法》第1190條至1195條則針對上述5種訂立遺囑方式應具備的要件逐一規定,且內政部「繼承編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2條,亦強調遺囑是屬於「要式行為」,應按照《民法》所規定的訂立方式為之,不依法律規定所做成的遺囑均屬無效,不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

所謂的「自書」,依目前實務見解,是指立遺囑人須親自「手寫」遺囑全文,若透過電腦打字等方式即不符合「自書」的要件,在這個多數人利用電腦進行文書處理、甚少動筆手寫的時代,這個要件最容易被忽略,未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也成為遺囑無效最常見的原因之一,這也是案例中法院判決老王用電腦打字再簽名的遺囑無效的主要理由。

《民法》第1190條亦規定立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依目前實務見解,為了防止遺囑遭他人偽造、變造,且便於日後進行筆跡辨識,所謂的「簽名」僅限於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若以「蓋章」方式為之,會有遺囑無效的問題。遺囑上須載明完整的年、月、日,如僅記載年月而缺漏日期者,該遺囑的效力即存有爭議。若自書遺囑過程寫錯文字時,《民法》允許立遺囑人可直接在遺囑內容中修改,但須於增減、塗改處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才會產生合法修改的效力,這也是要注意的細節。

至於現行網路世代以FB、Line等方式訂立並發布遺囑的做法,當然亦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的要件。

遺產分配有限制 非由立遺囑人任意決定

針對老王特意在遺囑載明分配部分遺產給小莉的情況,立遺囑人雖可針對其名下財產自行決定其分配方式,但我國《民法》為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權利,而有「特留分」的規定,即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應特別保留給每一位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因此,立遺囑人在遺產分配上並不能將全部遺產獨留給某特定人,仍須依法按特留分的規定保留一小部份財產予每一位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以外的其餘財產則可按照自己心意決定分配方式。

由此可知,遺產自由分配的範圍仍有其法定上限,而非全部都能由立遺囑人自由決定,案例中的老王在遺囑中將部分財產指定給小莉,也就不見得都能有效,法院判決駁回凱莉分配遺產的請求,一部分也就是這個原因。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新聞媒體所報導過的矚目案例,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其遺囑中指定所有遺產由四子張國煒一人繼承,法院雖認定張榮發的遺囑有效,但因侵害特留分規定,故其遺產並不能獨留給張國煒。

6種自書遺囑常見錯誤。(圖/金尉提供)
6種自書遺囑常見錯誤。(圖/金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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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金尉《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原標題:自書遺囑未「親筆」寫恐不具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蔡惠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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