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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食安法》第15條規定,含有超標農藥或不得檢出的動物用藥成分之食品,不得製造、販售或公開陳列;違反者可依第44條裁罰,新台幣6萬元至2億元 不等。依第52條規定,查獲不合格食品之地方政府須立即沒入銷毀。(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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