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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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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誠觀點:核電廠延役,粗暴修法難令國人心安
我國為管制核子反應器設施,確保公眾安全,於2003年制定公布「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這部法律第六條明定,核子反應器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限最長為四十年,如果有計畫要在期限屆滿後繼續運轉,就應該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也就是所稱的申請延役)。未依規定換發執照,就不得繼續運轉。按照這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於第16條明定,延役必須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提出。
謝志誠
2025-04-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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