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字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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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四號》釋憲原為保障離婚自由,卻在實務上被「武器化」,導致弱勢女性在無責任釐清與配套保障情況下遭法院迫遷與裁定離婚,淪為制度性壓迫的受害者。(示意圖/すしぱく@pakutaso)

觀點投書:彭婉如有靈,投「不同意罷免」

憲判字四號若落實修法或對弱勢配偶不利。(資料照,顏麟宇攝)

觀點投書:外遇合法化,開啟台灣大離婚時代

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一方有責配偶,在分居一定期間,沒有離婚自由權是違憲。(資料照)

觀點投書:外遇入憲112憲判字四號瓦解台灣婚姻制度的最後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