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民黨吳敦義提出兩岸「和平協議」議題,正反互見:或稱和平永續、或言授柄以人,筆者容有不同意見,申述之。首先,或謂:簽署和平協議,就等同被外人認定兩岸同屬一中,將阻絕國外奧援與干涉云云。依林桶法教授《民國八年之南北和議》一書指出:當時中國北有北洋政府,南有孫中山先生廣州軍政府,然因列強急於保障,其在中國的既有利益,積極推動和議,甚或美方提出:北人徐世昌追認總統,南方人為副總統,並以上海為會議地點制憲,何其優渥?惜未成功;有和平之望,存權力之惠,何來北吞南?南欺北?承前,當時國際承認者為北洋政府,然透過和平談判,既免兵禍,又使外人解除投資疑慮,兩岸皆蒙其利,何來外人因協議簽署而不介入,不在乎之理?此其一。其次,或謂:西藏與國民黨也曾有類似「和平協議」,然西藏仍被統一,國黨敗戰,退守臺灣,怎可相信北京當局云云?法諺有云:「契約必須嚴守」,何況大國的承諾?有人違約,就不該簽定契約,那法律有違反,豈應廢止?承前,今臺灣已為列強的競技場,若有和平協議商討,又有美日背書,何愁北京政府不履約?試問:今日不主動出擊,找能人運籌帷幄,莫非坐以待斃,日後簽城下之盟?此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