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際法律衝突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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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福建條例之所以再度暴露兩岸制度互動的深層矛盾,不在於技術內容本身,而在於兩岸法制長期處於「一國法急速外溢、兩制法嚴重滯後」的結構性失衡。(美聯社)

蘇嘉宏觀點:一國法加速與兩制法滯後─兩岸區際法秩序的構造性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