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爭議最多的第173-1條「大同條款」,今天立法院決議持股過半數股東,股票持有期間需滿3個月,始得召開股東會,針對修法結果,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6)日表示,新的規定對於市場派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將有鼓勵的效果。不過,新的規定和《證交法》第43-5條「公開收購」相關規定並不同調,王美花表示,由於《證交法》規定,「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過半數股權者,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之限制」,上述規定在《公司法》新法上路後,是否有必要配合修法,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