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爭議不斷》TDR修法兩派爭論 立院99年公報顯見TDR未納入證交法規範

2024-05-1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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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延燒,藍綠立委各提《證券交易法》修正案,雙方形成角力戰。(資料照,圖/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延燒,藍綠立委各提《證券交易法》修正案,雙方形成角力戰。(資料照,圖/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台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爭議延燒到立法院,許多證交法學者及人權團體認為證交法第165條之2是在規範TDR,因此有藍綠立委各分別提出《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修正案,引起部分立委不滿,雙方形成角力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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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99年3月11日立院的會議紀錄,當時金管會主委還是陳冲,現在的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則是保險局長,而反對TDR修法的立委林德福和賴士葆也都出席該會議,當時討論的主題就是「強化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管理」,其中第一點直接載明,「配合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使來台上市櫃之外國企業得比照國內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範。」

根據99年立院公報,該次委員會會議結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重視來台上市外國企業資訊落差問題,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以及第一上市企業並非本國公司,無法適用證券交易法,導致監理漏洞,要求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應儘速積極修法納入規範,保障投資人權益。」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認為,根據該公報顯見外國企業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的TDR,當時99年還未納入證交法管轄範圍,因此金管會才提議修法,而立法諸公們也認同,所以101年1月4日才會有增訂證交法165-2,但因立法缺漏沒將規範對象寫清楚進去法條,結果因買賣TDR發生四起被判刑的事件。

游進發指出,既然TDR未核定為證交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買賣就不構成刑事犯罪,金管會執意以900號函解釋就是違法行政,法官們不懂金融商品判被告有罪,就是違法裁判,部分委員反對修法,才是為不正義遮掩的行為。

「TDR修法當然可以討論,但現在就是有個案擺在那,時間點就是不對!」也有不具名立委這麼表示。這代表TDR的確存在極大的法律爭議問題,但憂心被質疑因「個案修法」,所以有所保留。雖然近年TDR外界爭議不斷,但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認為TDR屬於財政部76年第900號公告之核定範圍,沒有修法必要。

根據99年立院公報,曾要求金管會應儘速積極修法,將第一上市企業非本國公司納入證交法規範,保障投資人權益。(圖/翻攝自立院公報)
根據99年立院公報,曾要求金管會應儘速積極修法,將第一上市企業非本國公司納入證交法規範,保障投資人權益。(圖/翻攝自立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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