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現增未達標金管會開罰 只對2位董座減薪原因曝光

2024-04-23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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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火炎接著也說,「董事長要負最大責任,因為他主持董事會,跟金控積極爭取增資是他的任務,所以我們先對董事長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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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淮舟減幅大於魏寶生 金管會:金控責任大一點

報紙媒體也問,為什麼是處罰減薪,而不是解職或停職?林志吉說,「解職或停職對公司是非常重的處分,本案要導正對象是董事長,依比例原則先採減薪,未採解任或停職。」

至於說,為何採減薪而非罰鍰?林志吉說,金管會行政處分的法令依據為金控法第54條,未定相關罰鍰,因此只能命令公司給予董事長減薪。

蔡火炎也說,《保險法》第143條之6並非裁罰性處分,而是管制性導正措施,依現行法制只能這樣做。另外,魏寶生僅減薪30%而非50%,因新光金為新壽唯一股東,負的責任大一點,新壽增資計畫的討論與決定、時程安排等都來自母公司,新光金負有最終責任、最終討論之責,因此對母公司課予較高的減薪幅度。

也有媒體問到,本次對新光人壽的利害關係人限制,比起金管會先前處罰新光金控創辦人吳東進時,有何不同?蔡火炎說,上次的利害關係人是限制時任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這次是針對新光人壽全部公司的利害關係人,這次範圍比上次大。

蔡火炎說,做這樣的限制,目的是希望新光金控盡快辦理現金增資,「我們希望給新光金的股東一些壓力,希望來增資,一旦增資完,利害關人交易就可以解除,希望新光金股東更積極的增資新光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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