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穿內褲睡好可愛,忍不住偷拍一張,沒關係吧?律師:妨礙秘密罪夠你吃3年牢飯

2017-07-2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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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藝人私密照遭外流,引起社會大眾矚目,其實這與香港藝人、李姓富二代等事件,都涉及妨礙秘密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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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一規定,是為了保障我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避免自己不欲人知的祕密遭窺視、刺探後被公諸於世而設。

條文中所提及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是指個人日常生活中,客觀上第三人沒辦法任意看到或聽到的行為內容或身體隱私部位。

而情侶間因為欣賞對方外貌、或因雙方間的情趣等理由,想要拍攝尺度較大且私密的照片,如果被拍攝的人同意,當然不會因此違反法律規定;但如果被拍攝的人不同意,你當然不可以擅自拍攝對方的身體隱私部位。

另外,如果兩人正在談話,參與談話的其中一人,偷偷錄下雙方的談話內容,因為對參與談話的人來說,雙方的談話內容並不是非公開的談話,所以並不會違反法律;相對的,對於未參與談話的第三人而言,如果沒有得到談話者的同意而偷錄音,此時便會違反前述刑法的規定。

但是,法律為了避免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動輒得咎,也把某些特別的情況排除在處罰的範圍之外,在法條中放了一個重要的條件—「無故」,意思是欠缺法律上的理由

(圖/Alex Knight@Unsplash)
不是所有偷拍影片或照片,都一定會違反妨礙秘密的規定。(圖/Alex Knight@Unsplash)

以偷錄音、偷拍的例子來說:家中最近新請來一位幫傭,但媽媽卻發現小孩子身上出現多出瘀青,而且小孩子對於該名幫傭總是十分害怕,於是這位媽媽在家中裝設攝影監視器,透過監視器才發現幫傭時常在媽媽外出後,對小孩子拳打腳踢。

媽媽外出後,幫傭在家從事的活動,原則上是不在家中的人無法看到、聽聞行為內容的非公開活動,但是媽媽為了確保小孩子的人身安全,也為了避免誤會幫傭,所以偷偷錄下家中情形。

這種情況,法院會考量媽媽偷錄影片的目的、造成幫傭隱私權受到侵害的程度是否嚴重,以及媽媽偷錄影片是不是搜集證據的必要方法等因素,作為判斷媽媽偷錄影片的行為,是不是構成妨礙秘密的標準,如果法院認為這是出於蒐集證據的必要行為,那就不會是法條所說的「無故」,自然也不會違反刑法第315-1條第2款了。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偷拍影片或照片,都一定會違反妨礙秘密的規定

隨著風氣日漸開放,情侶間為了顧及情誼,即便心中不願意,仍然可能勉強同意對方拍攝私密照片,但拍攝者做這些行為其實都有觸法的可能。在此呼籲一般民眾,絕對要懂得保護自己,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利;在拍攝他人的同時,務必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以免涉法

責任編輯/蔡昀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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