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名校畢業大老闆,狠棄失智老父?她與父親對簿公堂,泣訴「不孝」背後沉痛無奈

2017-06-0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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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他罹患老人癡呆症、糖尿病、多重器官功能退化,生活無法自理,聲請你們負擔他的扶養費,尤其像你哥哥經濟狀況這麼優渥,難道就最基本、最微薄的一點人性道義考量,也不願意支付一些嗎?」面對法官的提問,她只回了一句話,眼淚就潰堤……

法庭上,法官問她:「對面這是妳父親。妳認得嗎?」坐在對面衣衫襤褸的老人,眼神渙散,鬍子像是幾天沒刮,坐在一位社工人員推著的輪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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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一臉狐疑地望向坐在旁邊的弟弟,接著轉身對法官搖搖頭說:

「法官,老實說,在我33歲的人生裡,「父親』這個詞,對我不具有任何意義……」

「自我有記憶以來,都沒有看過對面這位先生。當初「父親』離開家時,我大概只有2、3歲,弟弟當時更只是嬰兒,又怎麼會對他有印象呢?」

「妳哥哥呢?」法官問。

「依照法院的通知單,我哥哥也是被告。在這裡我也向您坦承,他現在是一家上市公司的CEO,恰巧今天有重要會議,無法前來,所以寫了委任狀給我。他大概是我們3個之中,唯一對爸爸有印象的人。法官,你想聽他怎麼說嗎?」她說。

「好,他記憶中的父親,是什麼樣的人呢?」法官問。

「我哥哥說,那時他大概6、7歲。那個男人每次回來就把我媽辛苦去市場賣菜賺來的錢拿個精光,我媽跪在地上求他,他才丟下幾塊錢,算是給我弟買奶粉。我媽經過幾次這樣的經驗,不堪其擾之下,就把錢藏在櫥櫃裡。結果,他回來要不到錢,就開始對我媽拳打腳踢,然後在家裡翻箱倒櫃,任何值錢的東西都被他拿去換錢。我長大以後聽我媽說,當時應該都拿去換毒品了。

「後來呢?」法官問。

「我媽不知道什麼時候跟他辦好離婚的,大概一辦好離婚,就帶著我們3個孩子連夜搬走,搬到離媽媽娘家不遠的一個地方,我們不敢直接搬回媽媽娘家,因為他會去娘家找。

從小,我們就過著一大早偷偷從後門進外婆家吃飯的生活。哥哥9歲跟著媽媽去市場賣菜,一路憑著唸公立學校、拿獎學金的好成績,最後考上國立大學電機系。我則是7、8歲就幫著做家庭代工,像聖誕節燈泡之類的,寒暑假打工對我們來說,是家常便飯。我們家的小孩沒有放假在家看電視、玩耍這種命。上了大學後,每個學期兼兩份差是最基本的。

可以說,我們是媽媽跟外婆含辛茹苦拉拔大的,不管是那個男人,或是他那邊的親人,跟我們的長成,連些微的關聯都沒有。

法官長長嘆了口氣,像是用盡最後的努力問:「我知道也許這位先生過去沒有盡到當父親的責任,但現在他罹患老人癡呆症、糖尿病、多重器官功能退化,生活無法自理,聲請你們負擔他的扶養費,尤其像你哥哥經濟狀況這麼優渥,難道就最基本、最微薄的一點人性道義考量,也不願意支付一些嗎?」

「今天既然他來了,也不知道他聽得懂、聽不懂,我哥哥有句話交代我對他說:『在那年冬天,那個離開我們母子的時候,父親,在我們心裡就已經死了。』

此時,她的眼淚終於潰堤……

法律重點

關於「扶養義務」,法律都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常見一些流落街頭的老人,被社會局安置後,由社會局依照老人福利法,向老人之子女請求償還安置費用,甚至可以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

也有案例是,以老人本身的名義對子女請求扶養費,能否得到扶養費是其次,因為一些積欠安養中心的費用,需要先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子女不需扶養之後,才能由安養中心以判決為依據,申請到相關社會補助或救濟金。

但關於子女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無論父母親在過去多麼不盡家庭責任、毫無音訊、毫無付出,子女一概都需要負擔父母親老病時的一切義務嗎?

我們需要瞭解2010年1月27日所增訂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另外,「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也分別定有明文,子女對父母有「生活保持義務」。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自己的生活。

而所謂的「無謀生能力」,並不是指完全無工作能力;如果有工作能力,卻不能期待其工作(像是剛從大學畢業,正期待繼續就讀研究所的學生),或因社會經濟不景氣而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找到工作者,法律上可以認為這些人有受扶養之權利。

然而,由於民法重視孝道,不管直系血親長輩有沒有謀生能力,子女對父母都有扶養義務。換句話說,子女對父母有「生活保持義務」,對於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子女沒有餘力,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水準來扶養父母。

「情節重大者」則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但是,如果父母過去無正當理由對於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而情節重大,則子女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而若未達到所謂「情節重大」,像是:偶爾還是有出面給個紅包壓歲錢,或曾經一段時間支付子女扶養費(不是全然未給過),則子女無法請求完全免除,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實務上有法官認為:如果子女能證明自己沒有收入,例如出家僧侶,因為僧侶沒有收入可免除,可以不用給付扶養費。

如像前述事例,父親過去不但對家計、子女沒有付出,甚至還危害了母親對於子女扶養的經濟基礎,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是「情節重大」而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如果不能請求子女扶養,則這樣的老人,只能仰賴社會救濟以及安置等機制來收容,說穿了,就是全民買單。

作者介紹│楊晴翔

台大法律系畢業,非典型法律人,覺得只懂法律的人生太單調,酷愛攝影、偵探推理小說、體育賽事與戲劇、音樂的欣賞。

200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後,分發桃園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擔任法官期間取得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Columbia Law School, NYC, LL.M.)。歷任刑事庭、民事庭、家事庭法官(2003-2013)。現為薈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之一,亦擔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師、(曾任)財金系不動產估價及管理學程講師。

十年法官生涯後,搖身一變,成了執業律師。發現律師的工作更加貼近個案當事人的愁苦,並且近距離感受社會的脈動。也藉由理解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境跌宕起伏,與執法者心中思路的差距,解讀司法實務與國民法律感情之間的鴻溝。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悅知文化《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責任編輯 / 謝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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