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繳8個月租金,房東有權力直接趕人、丟東西嗎?小心觸犯這4種罪!

2016-06-2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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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房東強制使施男一家搬離,差一點造成他們露宿街頭。此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理由是,房東的行為已經妨害施男行使其住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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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構成「強暴」,已故著名刑法學者林山田於《刑法各罪論(上)》指出「只要能夠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及為已足。至於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完全受到壓制,則非所問。」

因此,房東雖並未完全限制、干預施男的自由,但其行為已足以使施男無法居住於該房屋,應可認房東之行為該當強暴。簡言之,房東可能已觸犯強制罪。

事前防範勝於一切,切勿衝動觸法

事發之後,多位熱心民眾向施男一家伸出援手,社會局亦先將施家一家四口先安置於旅社,不致露宿街頭。試想,施男如今面對房東觸法,也可決定向房東提告,要回住居權,再搬回去住。

而如此往返,一來一往,不只耗費時間,實在緩不濟急。台大法學教授陳聰富老師,曾於教授《民法總則》的課堂上提醒:「法律是解決問題的最後一個方法。」《法操》對此見解,也深表贊同。

然而,本例中的房東,在困擾之餘,卻也完全忽略了循法律解決的途徑。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除了法律特別規定外,實在不應有自力救濟的狀況發生。

提告、勝訴再強制執行,確實過程繁瑣、曠日費時。因此,《法操》建議「事前防範」,在租借房子時,就應將租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且經公證,才能盡量避免後續遇到的各種租屋糾紛。

附註《刑法》參考法條

●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司想傳媒(原標題:遇到客房客,房東能直接掃地出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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