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著作權法吃人乎?

2016-05-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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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吃人乎?亦或是,法律癡人乎?(網路圖片)

法律吃人乎?亦或是,法律癡人乎?(網路圖片)

民國100年間,一位女大生美眉逛書店,遭某男偷偷丟紙條到手提包的方式搭訕(紙條上留有男子電郵地址),她好奇回信,幾番往來,卻遭男子以郵件痛罵。美眉遂在網路論壇台大批踢踢實業坊上,公開與這位搭訕男的往來信件內容,提醒大家注意。男子先是提告刑事公然侮辱與殺人未遂,檢察官和刑事庭法官認定沒事。後來,男子改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法官認為美眉侵害對方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判賠一萬一千元,還要她把網路上公開文章撤除。美眉不服上訴,但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本案引發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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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純就邏輯推演,似乎言之成理。不過,法律系統的專業霸權,卻在類似不斷出現的智財侵權案件中表露無遺。法律技術工具本應為人民生活而存在,卻經常變成為存在而存在,儼然一副知識霸權的模樣。

回歸本案,美眉將自己被騷擾的經過,詳實提證敘明對方寄來的電郵內容,何錯之有?不過,著作權法專家不一定這樣想。在這些純粹技術分析的法律人看來,卻用常人不知啥米碗糕的一堆理論,像是信件符合最低程度創作,基於小銅幣理論、美學不歧視原則應承認其有著作權等等,評價本案該封信件後,認定可能還是要受著作權法保護,自然也有著作人格權,美眉就算用再怎麼厲害的合理使用抗辯,還是要賠錢啦!於本案,不知法官是否有心中的無奈?但是,依既有的法律技術機械式地進行分析,結論是沒有什麼不判賠的道理。而且,也只象徵性判賠一萬一千元。甚至,第一審竟以判決書附件公開信件內容。(要求美眉刪除網路上所公開的信件內容,判決卻自己公開,這也太戲劇化了吧!)

著作權保護的射程範圍廣窄,涉及他人合理使用成立與否。例如在本件,著作權的射程範圍多一點,合理使用就少一點。若以巨人或小孩的手之伸張程度,比擬著作權的保護射程範圍,巨人二手一伸,很難成立合理使用,若是小孩二手一比,合理使用範圍就大了。本件美眉公開搭訕男的電郵內容,究竟要用巨人或小孩的手的伸張程度,來評價關於本件著作權的民事爭議,基於思考模式及價值觀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標準。但是,類似模糊地帶的爭議性案件,若未能以灰色領域,給予使用者有更多的空間,不僅打壓言論自由,也破壞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絕非得以法律技術不足作為搪塞推卸之詞。

大數據能消滅恐龍法官嗎?(來源:法操)
法律技術應立於人類生活的基礎上,假若未立於此的法律,還能稱之為法律嗎?(取自法操司想傳媒網站)

第二審判決內容說:「被上訴人精神力作用的成果,足以表現被上訴人個人之特質,即其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高度,其於美學不歧視原則即可受到保護,且如原判決附件一、附件二之信件內容非著作權法第9 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著作,故為具有原創性之文字著作,自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搭訕男子回信內容,大略表達女生腦子結構有問題之類的敘述,其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有檢討必要。進而言之,判決認為美眉披露男子將紙條丟入包包之事,僅需就紙條內容為論述,無需公開雙方信件全部內容,且法院認為引用信件之全部內容,沒有適當以上下引號片斷引用,逐一批判,最終法院認為,非屬合理使用。有些合理使用,確實限於未公開的著作,但並不是絕對的標準。合理使用的標準,在特殊案例中,公開與否並非重要,也許更重要的是在於隱私的要求及道德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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