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花1100萬向媽媽買房,國稅局竟「連補帶罰150萬」!做錯1件事小心被追討鉅額稅金

2024-04-1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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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間買賣房地,若沒有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日後想售出,恐將支付鉅額的房地合一稅。(示意圖/取自cegoh@pixabay)

父母與子女間買賣房地,若沒有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日後想售出,恐將支付鉅額的房地合一稅。(示意圖/取自cegoh@pixabay)

父母與子女間買賣房地,日後想賣掉竟可能被課徵大筆稅金!若沒有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將會被核定為「一般贈與」案件,日後要再售出,恐將支付鉅額的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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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花1100萬向媽媽買房,國稅局竟「連補帶罰150萬」!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而取得的房地,依法推定將以贈與論,並課徵贈與稅;但能提供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已支付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就不會被視為贈與。

但是一旦被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之後想賣掉該房地,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舉例來說,有一名李小姐於106年,與母親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但是李小姐無法提出由自己支付價款的證明,因此被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的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

後來李小姐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但因房產被視為贈與取得,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房地的現值再重新核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責任編輯/蔡惠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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