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張麻子當縣長?也談余正煌自訴案林智堅補正事項

2022-11-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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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針對台大學論會回應記者會。(資料照,陳品佑攝)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針對台大學論會回應記者會。(資料照,陳品佑攝)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碩士論文涉抄襲,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林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日前首度開庭,法官要求訴訟代理人提出林的「真實姓名」、「戶籍地址」,否則駁回自訴。筆者以為,法律上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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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20條,被告姓名與住所,乃法定要件,要求補正,有何不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一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居)所等資料,係為確定其所訴追之人,狀內雖未詳列被告之姓名,如依其記載,在客觀上已能確定其訴追之人,尚難遽謂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訴訟基本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權。故被害人依法定程序提起自訴,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林智堅前市長乃公眾人物,自訴人有其姓名與出生年月日,依照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客觀上」足以確認對象為林智堅市長,不應逕行刁難與駁回;是以,若據報載,法院若真要自訴人補正上開事宜,又不願發函,讓自訴人合法取得戶籍謄本,不僅與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相左,更侵害自訴人憲法第16條之基本權利。

20220929-針對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論文抄襲案,另一相關當事人余正煌委任律師吳俊達(右起)、張祐齊、曾威凱29日至台北地院對林智堅侵害著作權案提起刑事自訴。(柯承惠攝)
針對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論文抄襲案,另一相關當事人余正煌委任律師吳俊達(右起)、張祐齊、曾威凱至台北地院對林智堅侵害著作權案提起刑事自訴。(資料照,柯承惠攝)

或謂:既然自訴是類似「當事人進行主義」,民事訴訟法理,應由自訴人亦即原告舉證姓名與住址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報債務人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另依職權調閱戶籍謄本發現債務人設籍於臺灣省基隆市,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今林智堅案,乃全台關注也無辜牽連的自訴人余正煌,於公於私,皆不能成雞毛蒜皮;依前開民事裁定,即便是小小的「支付命令」,法院尚且職權調查戶籍謄本,舉輕以明重,如此矚目焦點,怎反拒絕職權調閱戶籍謄本,不是輕重失衡?說林智堅真實姓名為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乃公眾知悉之事實,除非林市長多年如「張麻子」頂了「馬邦德」縣長(按:電影讓子彈飛),自訴人何用舉證林之真實姓名?

20220728-余正煌委任律師曾威凱、張祐齊28日召開記者會說明,並標示林智堅論文(左)與余正煌論文(右)雷同處。(顏麟宇攝)
余正煌委任律師曾威凱、張祐齊召開記者會說明,並標示林智堅論文(左)與余正煌論文(右)雷同處。(資料照,顏麟宇攝)

或謂:無法送達給林智堅,怎可審判?《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2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刑事訴訟之公示送達所準用。」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即便假設法院仍不願協助取得林智堅地址,依照前開裁判意旨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一樣對林君發生效力;怎能駁回其自訴?對林市長的程序保障,又怎能比直接送達更完備?

以史為結:《資治通鑑》隋末裴蘊善於體察隋煬帝心意,皇帝要怪罪者,則曲法成罪;皇帝要赦免的,從輕發落;枉法裁判,天下大亂,國亡身死,令人喟嘆!今民主時代,法院卻有如此奇特的補正要求,是不是體察上意?真需「翻譯翻譯」,讓咱看看是何「驚喜」?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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