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否認港府計劃就「反港獨」立法

2015-04-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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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梁振英周三(8日)表示,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沒有計劃立法禁止「港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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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中國城市武漢訪問的梁振英同時也警告說,單單提出「港獨」的想法已足以影響香港與中國大陸的關係,以及香港與大陸居民的關係。

他表示,最近看到香港一些示威活動中,有人舉起外國或過去殖民地的旗幟,這是違反香港主權歸屬的問題,而這種情況愈來愈多。

當被問到香港700多萬人中只有少部分人有這種行為,是否值得整個政府關注,梁振英則回答說,「這值得全社會關注,因為並非小事,後果嚴重。」

在梁振英作出上述表示之前,有香港報章報導說,香港特區政府計劃在今年六、七月份有關政改問題的爭議塵埃落定後,將針對「反香港獨立」立法。

立法建議

本月初,來自香港親北京政黨民建聯的大律師馬恩國率團訪問北京時,曾向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副主任張榮順推銷草擬的「反港獨法」初稿。

馬恩國在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介紹說,:「反港獨法」初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分裂國家罪,一經定罪,最低刑罰為監禁10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第二部分是促使完全自治罪,任何人支持、參與、促使或以其他手法令香港完全自治,即屬犯罪。最低刑罰為監禁5年,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第三部分是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宣揚本土意識召開的公眾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屬犯罪。最低刑罰為監禁3個月,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他表示,這主要是針對反水貨客遊行中那些辱罵、攻擊內地人,擾亂正常商業秩序的人;第四部分是經濟援助違法行為。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從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最低刑罰為2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馬恩國還建議「反港獨法」可經香港基本法18條第三款,作為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如果這個做法不可行,也可以納入基本法18 條第四款,在出現緊急狀態下納入香港。

反對聲音

不過,本身也是一名大律師的香港公民黨主席余若薇則批評說,馬恩國的建議荒謬,而且有關建議也違憲。

而代表香港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也在出席電台節目時批評馬恩國的說法荒謬。 他說,香港基本法23條已清楚表明 ,如要為國安法立法,就要在本地立法處理,他質疑馬恩國是否「嫌香港不夠撕裂」。

至於香港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現在香港社會撕裂,不應單靠立法處理「港獨」問題。

(撰稿:李文/責編: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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