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指責總統特赦韓豫平,不如檢討法界學養有多差

2022-04-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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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特赦前陸軍花防部參謀長韓豫平少將及士官張淯森 , 圖為當事人韓豫平。  (柯承惠攝)

總統蔡英文特赦前陸軍花防部參謀長韓豫平少將及士官張淯森 , 圖為當事人韓豫平。 (柯承惠攝)

日前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總統感念國軍官士兵保家衛國之貢獻,以及國軍眷屬之奉獻,考量本案情節特殊性特赦,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2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評論兩極,筆者以為,皆恐偏一隅,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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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司法正義,不抵軍方壓力?舉一小故事,筆者偕同公家,收回眷舍,行強制執行,兩位警官來出勤,本以為早人去樓空?未料,竟有流浪漢與狗兒佔用,警員坐壁上觀,突有一婦人做「獅子吼」,「振聾發聵」,流浪漢匆匆離去,狗兒落荒而逃,此巾幗英雄,蓋「承辦書記官」也;書座固勇於任事,但若無警方強制力,遷讓房屋判決,等同「廢紙」;真應英儒奧斯丁名言:「法律精神,在於強制力」。試想:若司法欠缺,軍警後盾,「對外」無主權,「對內」無威嚴,誰理「司法」?是以,若稱韓案,可對軍方意見充耳不聞,恐屬書生之見,更不解法律真諦。

或問:總統赦免,對此案效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283號解釋》:「總統依上述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所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惟罪刑之宣告,既自赦免令生效之日起為無效,其經宣告褫奪公權者,亦應自赦免令生效之日起,回復其公權。」等語,著有明文。今總統府發言人宣示,依照前開憲法與赦免法規定,赦免不僅停止執行,更應屬情況特殊,罪刑宣告無效,回復韓將軍等公權。

20220422 -總統蔡英文特赦前陸軍花防部參謀長韓豫平少將及士官張淯森 , 當事人韓豫平22日出面說明。  (柯承惠攝)
總統蔡英文特赦前陸軍花防部參謀長韓豫平少將及士官張淯森 。 (柯承惠攝)

或謂:總統豈能「濫權」特赦,司法權或立法權不能約制?已故大法官吳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87號》不同意見書:「……恰似布倫南所稱:屬於憲法顯欲委由相關之政治部門解決,司法機關對類似問題難有相同之判斷標準;不屬司法裁量事項,不應由司法機關作成決策;可資遵循之政治上決定早已作成,司法機關所作決定顯示其對立法及行政部門之有欠尊重。……」就「政治問題理論」,著有明文。今依憲法與赦免法規定,特赦本屬總統「政治部門」解決,不應交由司法機關裁判,否則抵觸「政治問題理論」。是以,若一般民眾尚情有可原,但法界人士對總統赦免,誣指「濫權」,若非學養欠佳,恐係指鹿為馬。

或謂:難道總統非得越俎代庖?《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非字第54號》:「……危害政府對公務員盡忠職守之要求及一般人民對公務員公平公正依法行政之期望,誠屬不該,自難僅憑香菸價值低微,逕謂被告之嚴重違規行為不具實質違法性。……」等語;且依《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又貪瀆罪,並非以貪瀆之財物多寡,作為貪瀆罪能否成立之標準。……」著有明文。今若仍循非常上訴與再審救濟,法院以往見解,連香煙尚且認為仍具實質違法,未考量系爭宴飲成員,乃「軍眷」非「民間人士」,且核銷餐費,軍中常態,至多為「行政瑕疵」,豈能用重典?但法院已有前例,既成概念,難以扭轉,但韓將軍等,法庭煎熬,審理7年,焉能等待「遲來正義」?是以,蔡總統察納雅言,從善如流,給與特赦,應為明智之舉。

史實為結:沙皇尼古拉一世揚言:「要用炙熱的鐵,來懲治腐敗」,大臣回話:「陛下,那您會跟何人留在一起呢?」貪汙必須嚴懲,但怎能不顧「比例原則」?今韓將軍乙案,不就是「刀筆小吏,毀國干城」?還指三道四的法界人士,他日有變,幾人身先士卒?蔡總統此番特赦,明快果斷,上下齊心,軍民一體,終讓我中華民國屹立不搖,再現曙光。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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