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援引《唐律》,才能重判小玉?

2021-11-1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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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小玉換臉製造謎片賺取暴利,依現行法律却難「嚴懲」。(合成圖/取自小玉IG、高嘉瑜臉書)

網紅小玉換臉製造謎片賺取暴利,依現行法律却難「嚴懲」。(合成圖/取自小玉IG、高嘉瑜臉書)

司法院近日舉辦2021司法金馬影展,囊括多項議題,最受矚目的莫過於入圍多項金馬獎的國片《該死的阿修羅》,以隨機殺人事件為主軸,穿梭網路、動漫的虛擬世界與矛盾衝突的現實生活,而後帶出善惡曖昧難辨的主題,呈顯刑事案件背後的人性枷鎖。虛實善惡的辯證,引爆了情節張力,也強化吸睛力。但隨機殺人,在真實的刑事案件中,究屬少數。更常見的情況是,司法難以符合民眾情感,一部分原因在於源自文化傳統的民情,與繼受西方的法律,在體用之間難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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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舉最近之例:網紅小玉換臉製造謎片,罪大惡極的行為,撇開民事賠償不談。就刑事責任而言,恐怕難以重判。至多成立刑法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均屬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打擊數位性暴力相關法案通過前,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小玉的行為又不屬繼續犯,只能依據行為當下白紙黑字之法條論處。除非穿越時空,援引鬆動「罪刑法定」的《唐律》,否則刑期恐不符國民法感情。

罪刑法定主義主要源自西方。傳統法律對此並不嚴守。《唐律》、《宋刑統》、《明律》,甚至直至1910年《大清現行刑律》均有「不應得為罪」之概括條款。「不應得為」即「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也就是無明確之律令條文可作為處罰依據,但該行為於禮教、道德上並不被容許,此時仍可施加刑罰。例如:《唐律‧戶婚律》僅禁止「以妻為妾,以婢為妻」,對於「以妻為媵,以媵為妻」等混亂禮制之行為,法條雖疏漏未規定,《唐律》仍以今日刑法所禁止的「類推」方式懲處。《唐律‧詐偽律》規定「詐言餘喪不解者」(戀棧權位,隱匿服喪期限,以免解除官職)之刑責。相反地,父母健在,卻謊稱喪亡,「律令雖無正法,宜從不應為重科」(律令雖未明文規定,但仍屬道德上不應為之情形,仍應比附援引,科刑量罪)。

小玉事件若允許「類推」「比附」其他法條,再加重減輕,而為判決,當可使行為與罪責相當,大快人心。但將來在其他案件上,也可能有「入人於罪」的危險。傳統法系所以不嚴守罪刑法定,是為避免小玉這類僥倖脫罪的情形,達成「以德禮坊民」的理想。

「罪刑法定」之前提,即是公布明確之法規範。「法明確性原則」要求「使受規範者得預測其行為可罰」(釋字432號、804號),但傳統卻有「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說法,刑法之處罰範疇無從預測,則人民畏懼而不敢輕舉妄動。以今日眼光而論,這是違反「預測可能性」,尤其「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釋字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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