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向大法官釋字757號解釋及為保障權利奮鬥到底的當事人致敬

2017-12-20 06:40

? 人氣

不僅如此,本號解釋也同時點出了以下的重要議題。誠如羅昌發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我國目前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僅許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情形為之。現行制度目前尚未採行「裁判憲法訴願」,以對違憲之法院「裁判」,進行違憲審查。但是本號解釋,相反於聲請人所據以聲請解釋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直接賦予聲請人個案上的救濟,已有「裁判憲法訴願」之意涵;將來可銜接我國制度上擬採行之「裁判憲法訴願」。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此外,黃瑞明大法官亦於本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特別指出,為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衡量聲請人未獲得救濟之原因均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乃以特別諭知之方式作出本號解釋,給予聲請人特別救濟,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不過,雖然現行法律已設有上開規定,但就具體執行程序如何進行、未執行的法律效果為何,如果可以更進一步細膩規劃,相信對於人權保障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貫徹,均會更有所助益。

過去與本號解釋情形類似者,尚有釋字第720號及653號解釋,該兩案解釋的聲請人亦為同一人,因釋字第653號解釋已宣告:「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惟解釋作成後已有近五年半的時間,修法工作仍未完成,大法官考量此種情形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以及違憲審查制度的有效運作與尊嚴」,皆有不利影響,乃於釋字第720號解釋作成補充解釋,直接給予聲請人個別救濟途徑,即:「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隔離處分及申訴決定,得依本解釋意旨,本件解釋送達後起算五日內,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人民為實現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循法定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如果獲得有利解釋仍不能得到救濟,則人民充其量不過是聲請釋憲的工具而已,個人對憲政發展有所貢獻,所付出的代價卻是犧牲自身權益,這對於人民何其不公平及殘忍。憲法意旨能否貫徹,絕非只是六法全書上的白紙黑字及所附錄的大法官解釋,而是取決於每一個憲政機關,究竟有多少願意實踐憲法的決心。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喜歡這篇文章嗎?

劉昌坪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