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和解方案 中科三期解套有望?

2014-03-04 16:40

? 人氣

纏訟將近8年的中科三期,將於近日定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提出「和解方案」。圖為農民反中科抗爭。(吳逸驊攝)

纏訟將近8年的中科三期,將於近日定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提出「和解方案」。圖為農民反中科抗爭。(吳逸驊攝)

纏訟將近8年的中科三期,究竟何去何從,將於近日定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日前提出「和解方案」,方案中強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拉鋸,非僅不能避免,也是有必要的,針對此一思辯過程,法院有義務、也有其能力,將之引導為凝聚共識的終點,而非無謂耗損及鬥爭的起點。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民國95年的環保署142次大會,在極度爭議下「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後,此一環評審查結論於97年1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並於99年1月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後,環保署依然在諸多爭議未決的情況下,於99年8月又通過了99年環評,后里農民們不得不針對99年環評再次提起了二次撤銷訴訟。

最關鍵的逆轉則是102年時,最高行政法院在判字第120號判決中,不但撤銷原本的判決發回更審,也批評環保署過去「邊施工邊環評」的做法,架空環評法預防原則精神。

目前本案由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北高行可望於近日作出決定,面對牽動台灣光電產業與農民生存空間的歷史性案件,高院不敢掉以輕心,日前聽取時任國科會主委的朱敬一出庭作證,朱敬一當場強調,環保與經濟發展,絕非零與一的選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隨後提出「和解方案」,詢問國科會(現升格為科技部)是否有協調空間。

「和解方案」一開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宗明義指出:多元價值的衝突,是現代社會的特徵;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拉鋸,更是人類演進之所必然;這些紛爭非僅不能避免,也不應迴避;因為,不同立場的思惟,初期固然有所齟齬扞格,但經由思辯的過程,透過論點競逐與相互說服,彼此理解對方的立場,才能真正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集體決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法院為國民之法院,對於紛爭的解決,有義務,也有其能力,將之引導為凝聚共識的終點,而非無謂耗損及鬥爭的起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就應然面而言,中科三期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瑕疵,如果到達違法程度,法院雖非不得予以撤銷,對於政府長期漠視民眾參與以及程序正義之心態,確實有當頭棒喝之作用。但就實然面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結論若撤銷,後續追蹤考核開發案的依據也就不存在;開發許可一撤銷,參加人中科局與進駐廠商間法律關係基礎,也隨之崩解。進駐廠商撤廠因此所得請求之金錢賠償,不僅難以估計,也終勢必由全民負擔;更重要的是,中科三期使用範圍之環境,甚至鄰近之地,要以何為基礎「回復原狀」?

以現狀而言,停工撤廠都是對現存環境的重大改變,污染的後續處理,乃至於當地地理人文之重建,何去何從,也必須再度透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予以規畫檢視。而這些可能產生之疑慮與損害,都還沒準備好如何應對與防免。

「和解方案」更指出,本件訴訟之結論,會是台灣的轉捩點。兩造及法院代表全民透過訴訟程序協力發現真實的法律,也就是真正解決糾紛的方案,自應捐棄成見,共創新猷。為此,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如下:

一、被告行政環保署應將最高行政法院102號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摘要(事實概要、本院判斷欄)及本和解方案刊登全國發行量最大的4家報紙,承諾後續中科三期環評作業程序依上開判決及和解方案作成。

二、被告行政院環保署應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概念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款頒訂解釋性規定。

三、被告行政院環保署、國科會及參加人中科管理局應於和解成立30日內就「中科三期開發案」續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被告行政院環保署、國科會及參加人中科管理局應於和解成立60日就「中科三期開發案停止開發並回復原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 參加人中科管理局應捐助成立以環境保護為宗旨之公益財團法人,由原告或其推舉、委任之人擔任半數以上董事。

六、原告於上開公益財團法人經許可成立;且參加人中科管理局依本和解方案三為環境影響評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將環境影響說明書為必要之分送、陳列或揭示期滿後,撤回本件訴訟。

喜歡這篇文章嗎?

吳典蓉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