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坤良專欄:名實相乖─街頭藝人的認證機制應符合比例原則

2017-06-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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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顯然不這麼想,他們以一貫高標準要求藝人,並加重其行為「管理」。台北市現行辦法要求展演需具有個人風格、特色,作品應具創意與美感,而且應有別於室內的演出或教學,還要富親和力能與觀眾互動。考試地點在街頭,根據瞭解,現場氣氛嚴肅、緊張,有如藝術大學的入學考試或公費留考,也彷彿在遴選國家藝術代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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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北市有兩個事件又讓街頭藝人審議機制上了新聞,一是某位舞蹈家兼電影工作者,在國父紀念館觀看台北市街頭藝人考試,當場批評某位評審動輒打斷應考者表演,態度惡劣;另一則是同一評審在著名藝人潘美辰考證照的現場演出時,以「打鼓太大聲」為由打斷表演,也被質疑不尊重藝術。這兩個小事件的引爆點,都與業務單位及評審對街頭藝人的認知與執法態度有關。

這位評審事後在答覆記者詢問時說,現場時間僅二至五分鐘,要盡量了解表演者的各種可能性,希望藝人上街頭表演,不會一整年下來只唱一首歌。據聞他已擔任多屆委員,並可能是早年街頭藝人審查制度的制定者之一。他說每次審查前的會議中都會提醒其他委員,不要在評審過程中作任何好惡的表示,所以評審比較不會有表情。文化局則表示這位評審已擔任多年委員,執法相當公正,操守也沒有問題。

街頭藝人的合格率大約18%左右,也就是每5到6人報考僅1人可以過關。(取自潘美辰微博)
街頭藝人的合格率大約18%左右,也就是每5到6人報考僅1人可以過關。(取自潘美辰微博)

我寧願相信這位「執法者」是為了讓藝人素質提昇,愛之深責之切。但他對於這項資格審議的認知,實在值得商榷。所謂「街頭藝人的審查,並不是星光大道節目評審,還要作效果」話沒有錯,但須要像包青天辦案般鐵面無私?他擔心藝人一整年下來只唱一首歌,實屬過慮,果真如此,也是藝人的本事;要求街頭表演有別於室內演出,更是不知所云,藝人進出劇場、街頭之間,不知自我調整?

街頭藝人像導遊、司機一樣,得通過考試者才有資格藉此營生,但藝人的工作性質、社會責任、安全性與駕駛、導遊明顯不同。今日台灣街頭的表演水準與觀眾互動不一,多數藝人藉技藝自謀其力,但收入不豐,有人則把街頭當成實現夢想的舞台,尤其新手在街頭亮相,能練習表演穩定度與應變能力,更重要的,這是他們娛人娛己的方式,其表演效果自有觀眾評價與市場機制,

在當前諸多社會問題中,街頭藝人的展演最不具危險性,而且能成為城市景觀,他們的展演場地也不像室內劇場那般具有排擠效應。業務單位或審議委員會應只對其表演能量做好基本的資格審查,要求演出所須遵守的場地管理規定,也包括刀槍或危險物品的管制辦法。潘美辰爾後在街頭打鼓,若音量超過,製造噪音,自有相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罰,無需審議委員會過度關切。

今日街頭藝人的證照考試機制,小題大作、庸人自擾,有點像對臉書要求加入好友的人嚴苛挑剔,像古人的選媳婦或女婿,實應徹底檢討,並依街頭藝人展演生態與比例原則,重新擬定適當的審議方式。前面提到的評審,有人認出是北藝大的某位教師,我對他沒什麼特別印象,應該是從校外禮聘進來的管理階層,他的工作態度必然是認真嚴謹、盡忠職守,比較不像北藝大訓練出來的藝術人才。

*作者為台北藝術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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