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龍觀點:對陪審無知,對參審也無知

2020-06-1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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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陳思帆法官在風傳媒的文章有以下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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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文稱,參審制的模式就是法官與素人合審合判,會有相互交流的機會,使法官體察民意,避免成為恐龍。

然而,從司法院數年來實施的模擬審判來看,並未發現有雙向溝通的效果。這幾年來司法院的模擬審判案件,例如:在士林及彰化地院的模擬審判,均有參審員抱怨法官不理會素人意見而更改判決結果的情形。司法院所標榜的官民互相溝通的情形,實踐上並不存在。

再舉一個例子就知道司法院的主張完全與所標榜的改革事實不符。司法院指派陳法官行文稱:「第一,真正理想的參與模式,是參與審判的人民透過自己的眼睛、耳朵,經由檢察官、辯護人在公開法庭上直接主張、出證,以後,才形成心證。而不是讓他們在沒有人幫助的情況下,自己在小房間裡研究卷證;也不要因為法官先看過卷證了,讓人民沒有辦法跟法官站在對等的地位討論,所以,草案規定檢察官起訴時不要送卷證給法院,確保審判者在「審判開始後」才一起接觸證據內容。」

然而首先,依據司法院版草案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的筆錄及文書,竟然是由當事人在法庭上宣讀,而不是傳訊文書的製作人或保管人來進行交互詰問,讓陪審員透過自己的眼睛、耳朵,直接見聞人證的第一手資料,而是要用筆錄或文書等第二次的替代品代替,完全違背直接言詞審理原則,這已經是違憲了,司法院還不自知。

其次,該條第二項規定,筆錄等文書如果是由法官依職權調查,是由審判長在法庭宣讀。既然人民參與審判,怎麼又讓法官職權去調查證據呢?那麼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又在哪裡?這不是又回到被詬病的法官與檢察官聯手接力的現象?這和現行被詬病的制度有何不同?

第三,陳文說法官與參審員是立於平等地位討論,怎會又是由法官職權調查證據,而國民法官無此權力,權力完全向職業法官傾斜,何來立於平等討論地位?而且依據司法院版草案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法官在準備程序時得就聲請或依職權調查的證據,針對證據能力為裁定。這種重大的權力也非國民法官所有,法官與參審員哪來的平等?因此陳文所稱的法官與參審員立於平等討論地位,完全不實在。

第四,陳文稱「法官與參審員立於平等討論地位」,司法院的條文設計卻完全不是如此。既然司法院版的第六十二條規定,在準備程序時法官要就證據的證據能力為裁定。表示法官在準備程序已經知道相當的證據了,甚至法官還可依據職權調查證據,哪來陳文所說的:「也不要因為法官先看過卷證了,讓人民沒有辦法跟法官站在對等的地位討論……確保審判者在「審判開始後」才一起接觸證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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