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谷阿莫事件看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2017-04-2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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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對於ISP的免責事由存有疑義,類似YouTube之類的ISP係因為其設有防免措施而沒有協助重製品擴散的罪責(如果Youtube沒有防免措施Youtube也是有罪責的!),但是,目前YouTube的防免措施並沒有做到完全地通知原著作權人,理由為防免措施之檢舉人不一定是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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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ISP之防免措施:

a為谷阿莫->b檢舉a的影片或音樂->ISP先下架並通知a->a告知ISP其未侵權->10個工作天內b未向a提起訴訟->ISP重新上架->ISP端通知a沒有侵權(如果b不是原著作權人c則原著作權人c完全不會在程序中出現)a在影片提及本人收到YouTube寄送沒有侵權的電子郵件通知也是非常正常、合情合理的事情,因為大多數的檢舉人b都不是原著作權人所以沒有理由對a提起訴訟,自然而然他也會收到這樣程序上的通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檢舉不能只做半套,檢舉之後b必須通知原著作權人才能提起訴訟。

因此,我認為ISP端在免責事由中應該多一道向原著作權人通知的程序,有些人會認為這樣太擾民了,但我認為當改作著作人在公開傳播的同時有義務「通知」原著作權人,而著作權人在主張著作權之前也應該留下「通知方式」,如此才能做到完全的互相尊重。

*作者就讀於中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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