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釋憲失利,這次換監察院提出《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

2017-03-2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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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仉桂美、劉德勳調查後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並提出調查報告及聲請解釋憲法理由書。圖為仉桂美(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監委仉桂美、劉德勳調查後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並提出調查報告及聲請解釋憲法理由書。圖為仉桂美(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國民黨日前針對《不當黨產條例》提起釋憲未果,但監委仉桂美、劉德勳經調查後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並提出逾8萬字的調查報告及聲請解釋憲法理由書,當中統整7大違憲理由。對此,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表示,無論釋憲結果如何,都會接受大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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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媒體報導,仉桂美說,當初因為接獲陳情檢舉黨產會,自己與劉德勳自請調查,發現問題出在黨產條例本身有違憲爭議,不可能透過糾正或彈劾方式處理,因此在院會提案,通過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由於總統蔡英文已提名監委人選,現任監委提出釋憲,也引發「搶在補提名監委上任前通過」說法,仉桂美對此強調「我心如秤」,表示按程序走完就是現在提出。

仉桂美、劉德勳提出的理由書指出,《不當黨產條例》實質上僅適用特定政黨「國民黨」,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人民或團體之財產權,並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相互牴觸。

理由書提到,《不當黨產條例》規定沒有時效限制,且對政黨、附隨組織等財產申報義務,若違反者處以高額行政罰鍰並得逕為移轉處分,除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也悖離「過度侵害禁止」原則。

另外,《不當黨產條例》對「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為「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理由書指出,該條文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文「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理由書另指出,《不當黨產條例》採用推定方式,逕為政黨財產之各項處分行為,並讓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者,立即受禁止處分之效力規制,違反法官保留原則,更實質侵犯司法權核心領域。

理由書認為,上述情況顯然違反《憲法》民主國及法治國原則,以及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更使人民對於被侵害之權利,無法適時經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適當回復,悖離《憲法》所定訴訟基本權之保障。

理由書接著提及,《不當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行使行政調查權之手段,並對違反調查協力義務者得命罰鍰處分,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

理由書指出,《不當黨產條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黨產會的成員任免都在行政權控制之下,不需受到國會監督,此現象已悖離《憲法》民主國原則,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

不過,監察院此舉也引起砲轟,不但綠委陳其邁嘲諷監委「948794狂」,李俊俋也在臉書表示,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負責行使糾舉、彈劾和審計權,司法院主責則在合憲審查,目的在於統一解釋法律,定紛止爭,監察院卻不行使糾舉、彈劾,轉而認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違憲,並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正事不做,轉行當政治打手」。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質疑,監察院此舉不具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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