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銘專欄:為何新創總能一博大企業

2017-03-1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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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那兩張現在大概已經被幾家公司社長傳閱給管理階層指定閱讀的投影片裡,我舉了特斯拉通用汽車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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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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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或最少在乎的人都知道——特斯拉只花了兩年多,總共三輪$60.5M的資金,就在2006年開發出了電動車Roadster的原型。對比起來,通用汽車在2005年會計年度就花了超過100倍的錢($6.7B)在研發上,這些錢被花在了「開發新產品或服務、改善既有產品或服務,包含汽車排氣控制、燃油效率以及車主的安全」上——換句話說,就是花在「漸進式改良」上,而不是「顛覆式創新」上。

如果光看那$6.7B的研發支出,通用大可在2005年發開出100台不同的電動車原型,但結果來說,曾經在九十年代開發出電動車EV-1的通用被特斯拉蛙躍超前,在這個注定顛覆整個自動車市場的領域裡面,不管是在研發和品牌上都被特斯拉大幅甩開。

這裡面的原因,除了我們前面講的八種理由,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Liability。

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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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知道特斯拉在發表Roadster時帳面上還剩下多少現金,但肯定低於其所有募得的資本$60.5M。相較之下,根據通用汽車的財務報表,在2005年底其賬面上還有$30B的現金和約$20B的可銷售證券,換句話說通用汽車手上共有約五百億美元的約當現金!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特斯拉的Roadster在路上出現責任歸屬於車子本身的意外,特斯拉最多被告到倒掉,損失掉的就是公司剩下的現金,或者說兩年內三輪募來的資本($60.5M)。但如果通用汽車開發了一台電動車,車子上路後撞死了人,那保證全德拉瓦州的律師都會衝到遺屬的家門前狂按電鈴,流著口水準備把通用手上那五百億美元的現金咬一大塊下來!

在這樣的背景下,大家可以想像如果有副總級人物在2005年提案說要(再度)開發電動車,董事會上討論的內容會是什麼?或這樣說:有這種會自討苦吃的副總嗎?

這就是新創和大企業風險偏好的差別:新創如果因為歸屬於公司的責任而被告到倒閉,損失掉的就是所有投入的資本。大企業如果因為歸屬於公司的責任而被提告,卻可能殃及公司帳面上的鉅額現金。因此破壞式的創新永遠都有更多機會在新創誕生,大企業則泰半只能選擇併購這些破壞式新創,以取得下一個時代的門票。

這就是我那兩張投影片的主題,其實並不是什麼大道理,但顯然日本這幾年盛行各種新創相關研討會、活動、書籍和演講裡,都沒能觸及到這個新創的基本理論,以至於讓我有機會用兩張投影片一錘敲醒了幾十位日本企業社長、高管甚至是風險資本家們。回到飯店房間後看著一整疊印著「取締役」、「本部長」和「パートナー」頭銜的名片,心理只希望他們如果因此決定投資風險資本基金,可別找錯「Jerry Yang」找到楊致遠去了。

*作者為台灣大學電機畢業,在台灣、矽谷和巴黎從事IC設計超過十年,包含創業四年。在巴黎工作期間於HEC Paris取得MBA 學位,轉進風險投資領域,現為Hardware Club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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