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者,老危建築物上權利狀況經常複雜,如另有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存在,如何處理?仍以所有權人為申請重建主體?他項權利人,只能以民法主張權利?他項權利人在相關行政程序中的地位與保障,似亦均未予考量。
更甚者,現代都市治理,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基礎,藉此保護住宅區的生活環境利益。本法案為鼓勵老危建築物重建,容認合併鄰接基地執行重建,法案透過立法裁量,一概視為合於公益,均予同意。衡諸以往擴大原基地、甚或變更加入基地後的使用分區管制功能項目案例。如合併重建涉及不同分區管制別時,如何取決合併後之管制用途,是否反而剝奪原有的行政裁量空間?難保不會肇致更多避法與爭議事件。
二,優獎措施,應切中政策目標,並符合比例與效益原則。
本法案加速重建的核心手段,在於各種獎勵與補助措施。應予檢討者,「全體所有人同意」障礙,係普遍認知重建最嚴峻的困難。除獎補措施,是否確能消弭的疑問外,對於各該獎補手段,能否經過平等、比例等合憲原則檢驗後,仍認確屬公平、正當,而且並無過當?尤其,損益比較、考量下,是否損害確屬必要而最小?利益是否最大且共享?均尚待待比較檢討。
舉例明之,過往失衡的容積獎勵,早被視為都市計畫「不可承受之重」。本法案更擴大獎勵,容獎的比例與最大額度,對都市生活優質化的衝擊、都市合宜發展的容受度如何兼顧?有無其他對都市較少衝擊的方案可資採取?
本法案對容積獎勵,尚有具體獎勵額度可循。建蔽率,則完全賦予地方政府空白支票,由地方政府自定放寬標準。以地方政府歷來都市治理的表現觀之,恐怕難於讓人信任。
關於租稅減免部分,除學界質疑,減免措施可能間接使重建扼殺都市更新外,如未依期限完成,又不可歸責所有權人之情形,地價稅免徵難道天長地久無絕期?至於房屋稅減半徵收,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此種超長期間的租稅減免,允宜審慎。甚且重建後的減免,僅問產權有無移轉,卻未考量新建築物的使用狀態,如是否出租等,將更使減稅措施失去租稅公平的基本價值。
至於資金融貸保證部分,法案本旨原為協助「經濟弱勢者重建經費籌措困難」,主管機關辦理保證之要件,卻顯然未盡符合。尤有甚者,「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可能為政策關注所在,卻未必盡屬「弱勢地區」。
政府承擔保證責任,亦為全民的共同責任。協助、扶持弱勢者重建與政策推動重點地區重建(有時反而是經濟強勢區),政策考量全然不同,立法裁量允宜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