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停業是台灣政府太保守嗎? 2016年Uber與公部門交涉紀錄總整理

2017-02-0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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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解釋,這次的優惠 15%應看作全面性的車資降價,但降價並非是壓縮司機收入,而是希望能吸引更多消費者搭乘,確保合作駕駛的收入穩定與成長,創造司機、乘客、Uber 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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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Uber台灣也否認有罷工情形,他們說,司機本來就不是Uber員工,他們可以彈性載客,每天上線的司機人數不一定。」

迎戰Uber費率自訂 小黃將不限黃色(聯合,5月22日)

「針對Uber挑戰,交通部研擬鬆綁計程車規定應戰,最快7月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增訂《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預計年底上路,初步研議車身顏色不再限定黃色、搭乘採預約制、不得巡迴攬客或排班,費率也由業者自訂,幾乎是與現行Uber的規格一致,讓業者更有競爭力。」

主張「共乘」非「營業」被打臉 Uber司機罰5萬定讞(中時,5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Uber台灣分公司以『將車變成賺錢工具,Uber讓您輕鬆賺到錢』、『不需要辦公室,自己就是老闆』。等語招募駕駛,營利目的相當明顯。」

「判決指出,「共乘」是以達到節約能源或費用為目的,但蕭姓男子加入UberAPP平台,依客人指定路線運送並收取一定費用,蕭男辯稱此為『共乘』不可採。蕭男從事經營汽車運輸業,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交通部開罰有理。」

2016年6月

Uber台灣總經理顧立楷專訪:請鬆綁共享經濟(新新聞6月份)

「Uber對繳稅則稱,因稅法沒有完整解決方案,不是不願繳稅,並表示政府太過保護既有業者。無論如何,在推動計程車產業轉型,提升搭乘品質,與開放共享經濟之間,政府無可迴避。」

20161206-Uber台灣懇請開放討論修法解決網路平台叫車爭議記者會.Uber台灣總經理顧立楷(陳明仁攝)
Uber台灣總經理顧立楷。(資料照,陳明仁攝)

Uber涉廣告不實 公平會重罰100萬(中央社,6月15)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認定司機透過Uber提供服務,已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因此若司機受廣告吸引,而加入Uber平台,縱然符合加入條件,並檢附所需文件,透過Uber平台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仍違反上述《公路法》等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平台,即得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

Uber廣告不實挨罰百萬 公平會:已網開一面(自由,6月28日)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說,Uber的破壞性創新有爭議,但考量對消費者來說未必全然負面,因此公平會只處理最單純的不實廣告,並沒有處理其他違法取得競爭優勢部分。」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10日於經濟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吳秀明說,考量Uber對消費者來說未必全然負面,公平會只處理最單純的不實廣告,並沒有處理其他違法取得競爭優勢部分。(資料照,顏麟宇攝)

Uber推順風車載客服務 讓駕駛接順路乘客(自由,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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