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共政策之延續?或變革?談台北大巨蛋與台灣高速鐵路

2016-07-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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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颱尼伯特來襲,台北卻是和風細雨,未完工的大巨蛋毫髮無傷。(顏麟宇攝)

強颱尼伯特來襲,台北卻是和風細雨,未完工的大巨蛋毫髮無傷。(顏麟宇攝)

尼伯特的17級強風造成水塔飛、鐵皮掀、電線斷、門窗碎,還有正在風行的屋頂「太陽能板」被摧毀殆盡。在另一方面,原本處於繃緊神經狀態,擔心大巨蛋的處於半完工狀態的稀落屋頂可能釀災的台北市政府,總算可以暫時鬆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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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伯特的威力不是空前,也不是絕後,臺北市一定會再度碰上當年納莉颱風的雨量(台鐵、捷運泡水癱瘓)或尼伯特的風力,只是到來的時間早晚問題而已。

颱風尼伯特來襲,台東縣街頭一片狼籍,災情慘重。(取自林豐傑臉書)
颱風尼伯特來襲,台東縣街頭一片狼籍,災情慘重。(取自林豐傑臉書)

躁進於太陽能與風力發電的潛在風險

如果颱風沒有直撲中央山派,而是沿著西部海岸北上,則不僅沿路的「太陽能板」被如骨牌效應般的掀開,每支造價上億的風力發電渦輪機也岌岌可危。

根據報導,製造太陽能發電設備過程中所產生的汙染量,需要產品至少十年以上的發電量才可以打平。但這個估算沒有納入使用期間的維修與保養成本。至於西北部沿海的風力渦輪機則需要人工不斷的清除海風帶來的礦物質侵蝕。

在顧慮到傳統能源成本的長期上升趨勢(尤其是納入污染的外部成本後),發展綠能產業勢在必行。但我們正在摸索運作與管理綠能產業的階段,目前仍然是利用政府利用較高價格收購的方式,維持運作。我們只能漸進,不能躁進,綠能是一個勢在必行的選項,但絕對不能當作絕對的信仰或意識形態。

政策的延續性與變革性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North)在其代表作「制度經濟學」中,用連續性的演化(evolution)與非連續性的變革(revolution)分析制度的改變,後者屬於非連續性的或革命性的,例如透過政權移轉與戰爭,或者如中國的文化大革命與大躍進運動。但是由於制度中的文化、習慣等非正式規範(informal constraints)的存在,非連續改變通常不容易達成,也不穩定。

諾斯強調漸進主義(gradualism)的政治或經濟制度變革。無獨有偶的,鄧小平在1980年代的經濟改革,就是採取漸進式的務實主義。這是為何在2000年之後,諾斯在中國大陸深受歡迎。

1993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諾斯。
1993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諾斯。(取自林島諾貝爾獎得主會議。)

民主政治的可貴是透過選舉制度讓政治與經濟的改變同時兼顧連續性與變革性。所以,民主政治的最大風險是政治人物試圖「贏家通吃」,試圖大規模否定前朝政策的延續性,帶來政經制度進化軌跡的驟變風險。躁進可能大好,更可能大壞。目前面臨延續性風險的政策有核四、大巨蛋、兩岸關係。

台灣高鐵與台北大巨蛋的比較

台灣高鐵與台北大巨蛋的共同特點是,當初的大陸工程團隊與遠雄都是利用對政府與全民最有利的條件,而投標獲得興建與經營權。然後,再漸進式的更改合約內容,讓廠商更為有利。例如,高鐵號稱零出資,卻不斷的透過政府出面取得土地,或協調借款,或發行特別股由金融機構認購。

離譜的是,發行的公司債利率是3.5%,但特別股利率為5%,可累積,更透過利用公司法第234條模糊條文(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在高鐵沒有盈餘狀態下配發股息給特別股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32條)。任何人皆知,高鐵有政府擔保,不可能倒。

高鐵特別股在2012年之前,就到期,但因為高鐵公司仍處於虧損狀態,所以未買回,這才符合特別股的股權性質(若是債券,則高鐵違約,要申請破產)。但由於5%的利率遠高於市場行情,從2年前開始,高鐵試圖說服特別股股東(幾乎都是金融機構)轉換為普通股,但金融機構拒絕,執意要履行特別股的債券屬性,而在今年透過高鐵公司的特別改善計畫,支付約400億的特別股本金。

高鐵工程在李登輝時代啟動,陳水扁上任時更是積極支持。馬英九上任後,也沒有檢討高鐵融資計畫的不合理處。我們不能說過去違法或愚蠢,我們可以用另外一個角度去解讀,臺灣未曾經營如此大規模的BOT案,大家都在摸索與學習如何將台灣經營得更好。

最後,期待柯市長放開格局,大家退讓一步,讓台灣人可以享受高鐵設施般的盡速享受到台北大巨蛋。

公司

簡稱

發行日期

股息

股息累積

到期時間

2633A 

高鐵甲特    

20030127

5%

Y

6年得延續

2633B 

高鐵乙特    

20030909

5%

Y

6年得延續

2633C 

高鐵丙一    

20040120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D 

高鐵丙二    

20040227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E 

高鐵丙三    

20040324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F 

高鐵丙四    

20040423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G 

高鐵丙五    

20040818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H 

高鐵丙六    

20040907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I 

高鐵丙七    

20041117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J 

高鐵丙八    

20050428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K 

高鐵丙九    

20050930

4.71%

Y

4年得延續

 

圖一 高鐵2004年度營業報告書之第156頁1
(圖一) 高鐵2004年度營業報告書之第156頁。

 

相關法令:

《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法》第 233 條「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公司法》第 234 條第1項「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 前分派股息。」第2項「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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