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隨機砍傷4人3年改判12年 高院:6大因素考量有無殺人故意

2016-05-12 15:11

? 人氣

嫌犯郭彥君於北捷中山站持偷來的水果刀隨機刺傷4位民眾,當時被制伏時還揚言「殺到全部人死光光」,高等法院12日判決12年有期徒刑。(取自Google Map)

嫌犯郭彥君於北捷中山站持偷來的水果刀隨機刺傷4位民眾,當時被制伏時還揚言「殺到全部人死光光」,高等法院12日判決12年有期徒刑。(取自Google Map)

鄭捷2014年犯下的北捷隨機殺人案歷歷在目,1年後的2015年7月,嫌犯郭彥君於北捷中山站持偷來的水果刀隨機刺傷4位民眾,當時被制伏時還揚言「殺到全部人死光光」,檢方將他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法院一審時依4個傷害罪判3年徒刑;高等法院12日判決出爐,改依2個殺人未遂罪各判7年、2個傷害罪各判1年6月,合併判12年,全案還可上訴。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嫌犯郭彥君於2015年7月20日晚間,在北捷中山站附近的超商偷竊1把水果刀,隨即進入捷運站內隨機砍人,一共造成4位民眾受傷,郭嫌被當場制伏,但他被制伏時卻揚言「殺到全部人死光光」,口氣十分兇狠,最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一審時士林地院曾委託醫院鑑定郭嫌有無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確認一切正常,最後法官認為郭嫌和4位被害人無冤無仇,卻隨機刺傷4人,但因其對每位受害者僅刺1刀且力道不重,認應無殺人犯意,改依4個普通傷害罪合併判刑3年。

不過,判決到了二審有不同見解。高院判決指出,隨機挑選被害人砍殺犯案的案件,凶嫌有無殺人犯意,與下手時是否和被害人認識、有無深仇大恨無關,且郭嫌都是趁被害人無防備之下揮砍被害人,判斷有無殺人故意,有6大因素,包括下手部位是否為人體要害、有無致命可能、行兇兇器種類、行兇時和行兇後的態度、下手輕重和被害人受傷情形等因素綜合研判。

判決指出,郭彥君涉以水果刀先後朝莊姓女子、魏姓男子的頸部附近揮刺,而頸部附近分佈頸動脈、氣管等人體要害,結果刺中莊女左側上胸、魏男的肩膀上方,此外,水果刀是金屬材質,相當鋒利,以及對照郭嫌在偵查中表示,若沒有人阻止,會繼續在捷運站內殺人,殺全部的人都死光光,且「殺一個算一個」,因此改判郭涉2件殺人未遂罪,另2案則維持傷害罪,全案可再上訴。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