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賄選案 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

2016-04-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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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賄選案,李一審判4年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不僅失去議長頭銜,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資料照,余志偉攝)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賄選案,李一審判4年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不僅失去議長頭銜,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資料照,余志偉攝)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先前被控議長賄選案,22日下午宣判刑事庭一審結果,李全教在判決前2小時聲稱,自認9成9無罪,若被判決有罪,有意就此退出政壇。台南地方法院22日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不僅失去議長頭銜,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但還是能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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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李全教被控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正副議長時,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7名無黨籍及民主進步黨籍議員遊說期約賄選,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15年4月2日被台南地檢署起訴。

判決前2小時,李全教語重心長地說,「上天若要拿掉我的頭銜,就表示我的社會責任盡了」、「若被判有罪,有退出政壇的念頭」,但李全教自認9成9無罪,期待判決無罪後,將會放下所有爭議,用最大善意接受賴清德市府團隊。

但台南地院22日下午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西港鄉長卓華民有期徒刑1年8個月,支付公庫30萬元獲緩刑,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有期徒刑1年8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有期徒刑8個月;而其餘4名被告,包括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前民進黨員林聰彬則獲判無罪。

其中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若縣市議長、鄉鎮代表會主席等人觸犯第100條賄選罪,應該停止其正、副議長或主席職務,其地方民意代表身分也應停止職權。因此李全教不僅將失去議長頭銜,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只能領薪水,但不能進議場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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