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非營利組織會計法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提三點建議

2019-08-2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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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今年2月正式上路,圖僅為財團法人基金會示意圖。(資料照/郭晉瑋攝)

「財團法人法」今年2月正式上路,圖僅為財團法人基金會示意圖。(資料照/郭晉瑋攝)

《財團法人法》今年2月正式上路,其中第24條要求財團法人應制定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在不同主管機關下,財團法人財報出現多種形式,譬如收支餘絀表、營運活動表、收支營運表等,民眾若是感到困惑,可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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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財團法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日前舉辦 「推動非營利組織會計法立法」研討會中,由董事長陳冲主持,特別邀請前台北醫學大學董事長李祖德、前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及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于紀隆等人參加與談,會中針對非營利組織之會計事務處理,是否應另立專法,提出多點建議。

政府應速建立統一的會計規範法規 以切合捐款人「知」的權利

首先,非營利組織會計、編製及附註揭露準則應一致。財團法人法自今年2月施行,但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由各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時,內容格式及附註揭露等規範,並不一致。隨著非營利組織數量及規模快速成長,取之社會之資源也越龐大,從而外界對其財務揭露的期待,也越深切。

為有效比較各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的社會公益性效果發揮程度,增進捐款人的信任及供作選擇捐款單位之依據,並檢視是否符合奬勵其社會公益的免稅目的,政府應速建立統一的會計規範法規,以切合捐款人「知」的權利。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準則與政府 營利組織大不同

再來,基金會認為,非營利組織會計採用營利事業會計或政府會計並不恰當。由於非營利組織之性質及設立目的等,與政府及營利組織並不相同,故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用營利事業的商業會計或政府會計並不恰當。

目前非營利組織在會計上多沿用EAS(企業會計準則),但EAS是針對營利組織,幫助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財務,從而預測其未來營運績效,但非營利組織之財務報表應屬不同之需求,例如若非營利組織擁有外幣資產,用來支付勞務活動所需,似無必要像營利組織一樣評價。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也於今年2月完成「非營利組織會計法」委託研究案。期以建構一致性之資訊揭露及會計作業規範,確保會計資訊完整及透明,以增進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認識及信任,實現非營利組織的永續發展。本次討論認為,應採分級規範,至未來推動統一的會計作業規範及資訊揭露問題探討出兩種選擇。

首先,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各有不同「主管機關」,會計事務可能因各主管機關有不同規定及見解,造成會計處理之紛亂,影響財務資訊品質及透明度之提升。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建議,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法,應是繁中求簡,快速成效之良方。

再來,以既有法律作為基礎,尋求統一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為基礎,建議先由專業第三方(例如: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立一套適用於所有財團法人的會計準則,分由各主管機關或由法務部統一發布適用,但應保留特殊調整空間,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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