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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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動畫證實「與縱火犯同名同姓者曾投稿遭退件」:形式審查階段就被刷掉,與京阿尼所有作品均無關係

台灣目前的公司設立,根據公司法採登記制度,但因公司法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設立,理論上有實質的審查權,作者認為認為根據民間修法委員會的構想,設置公司登記E化平台是有必要的。(圖/geralt@pixabay)

龔天行觀點:政府別再搞形式審查,儘速建立公司登記E化平台吧!

作者認為,歷史經驗、交易成本理論、及專利法哲學的角度來看,可以得到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目前為止仍具有維護專利價值、保障專利權人權益、提升經濟學上總體社會福利的功能。(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

觀點投書:政府為何要對專利進行實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