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第八款:逾有效日期」,違反者將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且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高市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共同為食品安全把關。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07-7134000)。更多:台灣好新聞:http://yam.taiwanhot.netCopyright © 2025 Storm Media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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