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抵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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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第6.4條規定,所有由減量活動產生的減量成果皆視為源自並屬於地主國,該國可決定哪些減量要留給自己、授權其他締約方,或授權國內外機構使用。圖為COP30峰會。(資料照,AP)

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第6.4 條─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NDC)與企業抵換(Offset)的全球減碳額度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