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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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保全業屬於待勤性質的工作,受《勞基法》第84條之一之規範,只要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即可不受限制。圖中人物與事件無關。(資料照,甘岱民攝)

保全過勞嚴重?保全公會:低勞動力、監視性質,何來過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