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法務部:恐無裁量空間

2016-03-3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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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委提案,主張殺害未滿12歲以下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且不得假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仍會尊重立委提案權,法務部會尊重審議的結論。(陳明仁攝)

針對立委提案,主張殺害未滿12歲以下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且不得假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仍會尊重立委提案權,法務部會尊重審議的結論。(陳明仁攝)

台北內湖殺童案引起社會震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31)日下午審查由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徐志榮各別提出的「殺童條款」,主張殺害未滿12歲以下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且不得假釋。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受訪表示,不得假釋的部分,在歐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法院中被視為「酷刑」,因此恐有人權上的問題,不過其他法制面的部份,則會尊重委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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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民黨立委提出《刑法》修正草案,陳明堂31日下午赴立法院司委會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現行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責規定,在《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有關2個委員的提案,事實上法官可依個案情節,判處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故法律並無疏漏;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也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1/2。

報告也指出,過去曾發生過重度憂鬱症之母親於貧病交迫、身心受創情況下,殺害亦罹患重病的稚齡子女案件,因此,若以死刑及無期徒刑的法定刑限縮法官量刑空間,恐有「情輕法重」而無裁量空間的問題。除此之外,德、日刑法殺人罪章的規定,和我國《刑法》殺人罪章規範內容相同,並未以被害客體為少年或兒童另訂出較重的法定刑規定。

不過,陳明堂也說,委員的提案內容雖和上述有重疊之處,但仍會尊重立委提案權,法務部會尊重審議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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