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病假加生理假領半薪 1年最多33天

2015-09-0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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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請病假及生理假達上限後,仍得請每月一日之無薪生理假。(取自經痛粉絲團-台灣經痛研究網臉書)

女性勞工請病假及生理假達上限後,仍得請每月一日之無薪生理假。(取自經痛粉絲團-台灣經痛研究網臉書)

勞動部今(8日)表示,女性勞工1年得請生理假暨病假合計共33天,且雇主應給付半薪,若請假已達上限,每月仍得請1日生理假,雇主應准假但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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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1項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在勞動基準法部分則有相關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述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超過30天。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換言之,女性勞工病假含生理假,一年得請33天,而雇主應給付半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因有民眾詢問,若病假連同生理假已滿33天,是否仍得請生理假,經勞動部研商後,釋出解釋令,依法可請每月一日生理假,且雇主不得拒絕或扣減全勤獎金、打低考績分數等不利對待,但可不給薪。解釋令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舉例,女性勞工截至今年8月底,已請病假30天,又於1、2、3月每月各請1天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達病假天數上限。但若該勞工於9月到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每月仍可請1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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