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害父親,該怎麼判刑?最新國民法官判決5大爭點,揭開台灣邊緣家庭絕境

隨審判程序步步揭開鍾家人近20年的人生,才知道,這是一個被棄置於社會角落的、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父子都未能接受穩定治療、步步破滅的悲劇...(資料照,謝孟穎攝)

「我不可能想要去殺害我父親,想不通,我怎麼會做這麼可怕的事?但是人生沒有後悔藥,我當下就是在原地等母親回來,好希望時光可以倒流……」-鍾男於法庭證言

2023年12月8日,台北地方法院進行一連4天之「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審理程序──本案起於2023年1月18日新店安康路民宅「啞鈴弒父案」,多年無業的40歲鍾姓男子扛起啞鈴一次又一次砸擊年近80歲的老父親、砸到頭骨粉碎性骨折與大量出血致死,現場血跡怵目驚心、客廳竹椅還有噴濺的濃稠血漬緩緩流下,檢察官出示證據時一再提醒國民法官,說這些畫面可能造成心理不適。

主流媒體多以「無業男」、「冷血」等標籤評論鍾男,但隨審判程序步步揭開鍾家人近20年的人生,才知道,這是一個被棄置於社會角落的、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父子都未能接受穩定治療、最終一方失控殺人的悲劇。

本案為首件精神疾病者犯案、檢辯雙方均不爭執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案件,12月15日宣判結果為刑前監護處分3年、有期徒刑12年。參與審理之國民法官生理性別比例較過往平均、跨越各年齡層,甚至有疑似醫護背景的國民法官在精神疾病長效針劑提問上精準提出「loading dose」(加載劑量)用語。法庭提問仔細詢問思覺失調症之發作機轉、治療情況、司法處遇,解開各種迷思

2023072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記者會,國民法官。(顏麟宇攝)
法庭提問仔細詢問思覺失調症之發作機轉、治療情況、司法處遇,解開各種迷思,堪稱教科書等級國民法官審理案件。(資料照,顏麟宇攝)

思覺失調症、用藥順從性、監護處分、《刑法》第19條、57條、87條、98條、272條──各種一般民眾未必能了解的相關名詞在法庭提問裡穿梭,而《新新聞》記者歷經4天法庭觀察、整理5大爭點如下,也請諸位一同思考:這個判決,你怎麼想?

爭點1》為何精神病人犯案「得」減刑?《刑法》第19條在講什麼?

本案檢辯雙方均不爭執的犯罪事實之一為,經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證實,弒父被告鍾男案發當下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狀況、但仍有部份辨識與控制能力,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刑。

《刑法》第19條被部份民眾譏為精神病人的「免死金牌」,然而實質上認定相當嚴格,必須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影響辨識與控制能力,意即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是否真的讓被告不知道自己在違法、無法控制自己要做違法的事。

以本案來說,鍾男弒父時處於急性發作狀態,難以控制地認為父親是「撒旦」、必須除掉,但他也可以辨識自己在攻擊的對象是父親、知道殺人是重罪、一度向警察謊稱父親是在浴室跌倒(但很快就承認犯行),經亞東醫院團隊鑑定有部份責任能力。

小辭典

《刑法》第19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爭點2》是基於恨意選擇弒父、還是基於發病無法選擇?兩個病人的真實日常生活依然成謎

審理過程必須釐清的狀況,也包括《刑法》第57條量刑考量,包括被告犯案動機與手段、犯案所受刺激、生活情況、品行、與被害人關係等。審理過程揭露,鍾男與鍾父皆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發病超過20年,隨著鍾男病情加劇無法工作,加上鍾父有被害妄想、隨時認為東西會被偷、不願出門,鍾男選擇在家陪伴父親10年,打理日常家務跟買三餐。

然而據鍾男證述與母親目擊狀況,鍾父時常責難鍾男不願找工作、打頭打耳光、甚至出現多次撫摸鍾男下體等不適切行為,檢方認為鍾男的殺人動機包括多年來累積的「恨意」。

但真是因為恨意而「選擇」殺人嗎?鍾男在法庭訊問過程時表示,自己10年來都跟父親朝夕相處、要殺父親的話第一年就會動手殺了。就律師薛煒育於最終辯論提到的案發當日時間軸,鍾男在下午6點多還請母親幫忙買3個便當回家(爸媽跟自己各一個)、母親7點多回家發現鍾父被殺,這一小時內鍾男究竟發生什麼變化?如果真是因為恨意殺父,案發前怎麼還會擔心爸爸肚子餓?

甚至,鍾男所述的父親成天打人、摸下體、放屁給他聞,是真的嗎?儘管鍾母也曾目擊鍾父毆打兒子的狀況,但過去鍾男發病時也曾妄想主張母親要殺他、在飯菜下毒,這些都是真的嗎?或許鍾男對父親的描述有一部份是現實、一部份是因幻聽妄想而誇大,很難將鍾男的殺人動機定義為「基於恨意的選擇」。

小辭典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爭點3》明明吃藥可以控制病情,為何不照醫囑吃藥?不為人知「思覺失調」病識感難題

鍾男罹患的思覺失調症,據3名精神科醫師在法庭證述皆指出,這是遺傳性、生理上的大腦發病,可能伴隨正性症狀如幻聽幻想、被害妄想、負性症狀如智力與功能衰退、人際關係退縮等,每次發病都會造成患者功能減損,且終生無法治癒、僅能以藥物控制,一定要配合醫囑吃藥。

疾病對鍾男的影響是,19歲發病、25歲開始功能下滑、28歲經艾倫認知功能測驗發現心智年齡僅剩5歲,2022年在台北慈濟進行的褚氏手功能測驗結果為極重度障礙,40歲案發後(2023年)檢測智商只有72、屬邊緣型智力衰退,最嚴重的是,疾病的嚴重幻聽幻想讓他最終殺害了父親。

小辭典

職能評鑑-褚氏手功能測驗

據衛福部台中醫院公開資料,可藉由這項測驗得知手指靈巧性、手臂穩定性、手臂三度空間活動度及手眼協調等能力,而在本次國民法官案件(台北地方法院112(202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據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醫師陳泰宇證言,測驗內容包括穿線、手眼協調、精細配對等項目。

儘管檢方宣稱鍾男可以在獄中習得一技之長、或許還有機會提早假釋出獄,鍾男辯護人(律師)薛煒育就據此測驗結果質疑,鍾男的功能真的可以在獄中拿到良好的勞作分數嗎?真的有機會去做所謂烘焙、咖啡師等精細訓練嗎?

既然如此,為何過去醫療史顯示鍾男不好好配合醫囑吃藥?這是檢察官一再質疑的爭點,5號國民法官也提問:如果病人因為不吃藥導致發病犯案,是否需自負法律全責?對此,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醫師鄭懿之就明確指出,「缺乏病識感」亦是思覺失調症的症狀之一:「我們個案都不覺得自己有幻聽,但他們都看得出來其他人有、還跑來跟我們醫師講,他們只是看不見自己的狀況……」

甚至,就如高血壓吃藥還是可能往上升,思覺失調症吃藥也未必能完全控制病情。證據顯示,鍾男在案發前曾於台北慈濟醫院住院一個月、注射長效針劑安立復美達(Abilify Maintena inj.)、安排一周回診一次,依然在回診後不到一周內發生憾事,但醫生已竭盡醫療之能事。

鍾男的症狀在2023年5月暫行安置於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後,得到大幅緩解、也加入為6個月一劑的長效針,甚至會每天3次準時到護理站報到領藥,為什麼會有這變化?主治醫師陳泰宇強調:「精神治療並不是單方面丟給病人,讓他一個人來負責管理。」整體來說,服藥順從性需要透過醫師衛教、討論服藥的影響、依副作用狀況陪伴病人調整藥物、出院後個管師追蹤、家人支持等多重條件支持,不會只是病人一個人的責任。

爭點4》入獄服刑12年,真的能讓他「變好」嗎?

審理過程可知的明確事實之一為,鍾男不只是犯下弒父重罪的犯人,亦是因病失控、需要治療的病人,因此所謂的「處遇」相當重要,即之後如何治療、如何判刑、如何讓他回歸社會。

本案檢辯雙方皆主張鍾男必須接受刑前「監護處分」,是在被告成立《刑法》第19條以後,依《刑法》第87條,如果狀況被認為有再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應「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通常是指精神疾病與其他心智缺損的治療,檢辯雙方皆建議進行刑前5年監護處分,最終判決則為3年。

小辭典

《刑法》第87條

1.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2.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4.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問題是,治療以後,鍾男必須被關在監獄多久呢?檢方舉出過往諸多判例,表示符合《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因《刑法》第19條減刑的案件,多在10至18年有期徒刑,因此求刑鍾男刑期為12至16年,但律師薛煒育顯然有不同看法。

「詐騙專題」配圖-台北地方法院、警備車。(柯承惠攝)
薛煒育也提醒,假釋不只要有悛悔實據、也要看獄中勞作成績,「我的被告是否真的能在獄中習得一技之長?」(資料照,柯承惠攝)

首先,《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在2019年修法以前,只有死刑、無期徒刑兩個選項,直到修法後才變成以第271條殺人罪加重刑期2分之1,而檢方所列判例皆是修法前的判決。

再者,從鍾男2022年底住院一個月、從病房回家不到一周就急性殺父的狀況來看,不穩定的環境對於思覺失調症患者的病情會有極大影響,何況是監獄這樣的環境?儘管檢方聲稱鍾男有機會提早假釋、早日回歸社會,薛煒育也提醒,假釋不只要有悛悔實據、也要看獄中勞作成績,「我的被告能否在獄中習得一技之長?他手部功能測驗有狀況,但在監所裡面的『學習』大部份是摺紙蓮花、摺紙袋,他真的能做好這樣的工作嗎?」

本案證人之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醫師陳泰宇亦有監所服務經驗,陳泰宇直言,獄中精神醫療環境不佳、整體環境不穩定、人際互動更是異於一般社會,如果服刑時間過長,被告鍾男的年紀也會增長、功能更受影響,「關更久,到時候就要付出更多社會成本處理他的狀況。」

爭點5》被留下的「被害人家屬」:誰來陪伴69歲老母親餘生?

本案最後懸而未解的問題,或許就是真正的「被害人家屬」心聲。死者鍾父的兄弟、被告鍾男的叔叔雖然從未到庭說明過,但曾打電話向法院表示希望可以替鍾男求情、「沒有原諒不原諒的問題」,他知道自己的哥哥也是精神病人、疏遠多年,雖然如今姪兒鑄下大錯,他希望可以輕判。

鍾母是死者鍾父的妻子、被告鍾男的母親,同時身為加害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心情更為複雜。鍾母自審理開始就一再強調兒子是因病而殺人、希望法官可以輕判,也一再承諾在鍾男出獄後會監督其吃藥、做志工服務回饋社會等,但在最後陳述講到一半就遭審判長打斷,審理就此結束。

20210413-犯罪被害人專題配圖,信義區基隆路一段興隆國宅,屋齡老舊住宅區,孤獨孤單,椅子。(顏麟宇攝)
如今鍾母已經69歲,失去丈夫、兒子也入獄之後,一個人的生活該怎麼辦?(資料照,顏麟宇攝)

她最後的發言是想替兒子求情,還是想求助?不得而知,能確定的是,鍾母往後的生活仍有許多問號──如今鍾母已經69歲,失去丈夫、兒子也入獄之後,一個人的生活該怎麼辦?如果健康有狀況,誰來照顧?她有機會等到兒子出獄的一天嗎?

在友人彭阿姨眼中體面端莊、有苦也往心裡藏的鍾母,審理最後一天終於說出口,想問問兒子出獄後能否有社會資源協助他入住康復之家或日間照護中心。

這是法庭無法回答的問題,也是被害人家屬懸而未解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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