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管中閔違法兼職台大卻未揭露 監察院糾正台大

2018-08-1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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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監委調查,在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2職位部分,台哥大於2017年7月14日才發函台大,申請此2職位同意,而管中閔已於8月1日出席了審計委員會,8月2日出席薪酬委員會,8月2日會議中,則決定了台哥大董事長、副董事長105年度酬勞發放建議及106年度調薪案,而台大人事室於9月19日才於此申請表上蓋章,並直到9月22日才由教務長郭鴻基代理批可,9月29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並於10月2日函覆台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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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並根據時間表指出,台大人事室最於晚9月19日便得知管兼任薪酬委員,10月3日由人事室拆封、進行被選舉人資料初審,管中閔得參與校長遴選。在這件事裡,人事室身為遴委會幕僚角色,但對於人事室為何未提供資訊,人事室主任黃韻如卻說不能提供,因為其他非台大候選人的狀況他們不清楚,只提供這個,這樣對管中閔不公平。

高涌誠並強調,在此案中是否需要迴避不重要,重要的是資訊揭露,這是無庸置疑的,迴避義務是為了禁止偏頗,而所謂偏頗是事前就要預防,其中重要的就是資訊揭露,「沒有資訊揭露,怎麼知道有無偏頗?」而這又分成「自我揭露」跟「調查揭露」2種。

「自我揭露及調查揭露都失效 有遴選委員匿名表示投票時才知管兼台哥大獨董」

高涌誠並出示「台大校長被推薦候選人資料表」範本,指出表格裡有填寫兼職的欄位,僅管是受推薦,但這張表最後要經過被推薦人簽名才有效,管也有在自己的表上簽名,而在兼職這欄是空白的,在這個案子裡,「自我揭露」機制是失靈的。

而根據監察院調查、訪問資料,有遴選委員匿名表示,自己到了第4次會議,也就是投票時才到這件事,因為先前提供的資料上都沒有,若當時知道,就會像對廖俊智、周美吟那樣要求討論迴避,另外則有遴選委員表示,此事他先不知道,若知道就會提出意見,而像廖俊智就有提出,蔡明興則沒有,以遴選委員角度來說,應該要揭露。

此外更有台大校長候選人自己找上監察院,表示事前自己都不知道,如果知道應該會去要求遴選委員會處理。另有候選人表示,事先完全不知道,這件是裡資訊揭露是關鍵,行政單位應適度提供資料給遴委會討論。

對於台大曾表示,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是公開事實,監察委員詢問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王則表示,這些資料有投資股票的會看,沒投資應該不會去看,對是否為公開資訊持保留態度。

高涌誠:台大教授兼職合乎規定比例遠低於全國平均

而對於產學合作、校內核准兼職情況,高涌誠表示,台大提出106年1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期間,台大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兼職申請者,共有130筆,其中僅有24筆按規定申請,先兼職後,才取得核准者則有81.54%,共106筆,其中更有60筆是先兼職才提出申請,還有1筆是兼職超過300天才申請,逾期200多天者則有4筆,逾期100天以上者為6筆,合乎規定比例遠低於全國平均值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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