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324行政院夜空下的代價與承擔

2015-03-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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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者可能「犯法」但絕非「犯罪」。324行政院行動者在拒絕撤離的同時,就做好承擔法律責任的準備。(324驅離/資料照/余志偉攝)

抗爭者可能「犯法」但絕非「犯罪」。324行政院行動者在拒絕撤離的同時,就做好承擔法律責任的準備。(324驅離/資料照/余志偉攝)

發表了〈我們的轉型正義請和324的群眾一起走下去〉一文後,我掙扎了許久,一直在思考該如何開始談另一件我認為更嚴肅且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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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幾年前以反迫遷行動小組的身份和三鶯部落的族人一起上街頭的經驗。跟三鶯部落一起上過街頭的社運朋友都知道,我們和三鶯的族人在衝的時候不是演的,衝了就是打算要真正推進去。後來由於聲援新店十四張聚落的抗爭行動,我們的夥伴江一豪受到檢察官起訴,開始了連續幾年的違反集會遊行法官司。

在反迫遷行動小組的討論及評估下,江一豪說,若是法院最後判刑且不緩刑,他打算拒繳罰金、入監服刑,以突顯司法正義並非弱勢者的正義。由反迫遷行動小組經營的為權利而鬥爭電子報(現在包括我在內的部分成員則投入運作秋鬥平台的新網站),也以司法與社會運動的關聯為主題,規劃了好幾次的專訪,想要討論運動者在抗爭路上該以怎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司法的代價。那時我們找了社運前輩林子文,聽他談他怎麼看待判刑被關這件事情(後來子文也實際進去牢裡蹲了),而這個訪問最後成了我在抗爭路上司法觀點的啟蒙。

江一豪的集會遊行法官司開庭的時候,我們以團體方式參與,並且於法院外聚眾喊出集遊無罪的主張(當然到法院外聚眾也是非法集會)。我認為,犯法跟犯罪是不同的事情。我們認為抗爭喊出弱勢者的訴求不是犯罪,而法律一直以來都是鬥爭出來的結果。德國法學家耶林說:「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而這正是我們現在在作的事,也是324行政院那夜裡,我們所留下的珍貴價值。

許多朋友相當抗拒回顧324的運動現場,也認為那些抗爭紀錄會成為協助檢調司法打壓異議分子的工具,我想試著在此拿出一些在抗爭路上實踐經驗,以及因而體驗到的司法過程來做些對話,希望讓司法和抗爭的關係能夠被真正被討論,並有助於除魅。把運動成果還給那些付出代價、犧牲努力的人。

刑事訴訟法中有一個基本而重要的觀點,即「傳聞法則」。「傳聞證據」指的是經由傳聞(聽說)而得知的證據。所謂的「傳聞法則」即是原則上將傳聞證據排除作為證據的「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明確規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根據這個法則,不論是具名或匿名的運動反省、抗爭紀錄,都在法庭上的證據效力都相當微弱。

當然我們依然可以主張一切線索都有可能被檢調情資單位作為偵辦資料。然而,事件已經過去一年,絕大多數人對於這件事情卻仍舊充滿恐懼與噤聲,政治人物下台的下台、選舉的選舉,原本全民緊盯的服貿議題暫時也不再佔據新聞首頁。檢察官寫一份起訴書也得花上他一兩個晚上,作為一個上班族,他是否願意加班工作,來增加檢調系統被質疑「濫訴」的政治風險,我們尚不可知。但當衝突來臨,社會結構、權力關係永遠會對這些人發揮作用。

在行政院躺在地上望向天空的那個晚上,我和身旁的夥伴拒絕律師與民意代表的撤離勸告,不管是會被帶去警局還是會受到毆打,我們說既然進來這裡,就準備被抬著出去。我們這些參與行政院行動的夥伴都是共同違法的行動者,我們基於自己的信念與堅持,當晚留在行政院裡面。我們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但我們認為自己的行為無罪。

前年,林子文和毛振飛因為工運抗爭入監服刑,他們說光榮入獄毫無悔意,而提到十四張聚落的抗爭案,江一豪在去年獲判無罪,幾天前,關廠工人的臥軌抗爭被也認為無罪,這是我們經歷所有跟政府跟權力者的鬥爭過程,累積之下所得到的勝利,在我們真正進步為足以包容面對弱勢者的國家之前,這個抗爭還會一直持續下去。

最後我想強調,324流下的鮮血與身體所受的傷害絕非徒勞或被惡整,當我們真正檢視反省並重新認識自己跟群眾、跟國家的關係,這些代價才得以被確實轉化成支持我們繼續抗爭的勇氣。抗爭付出的代價:包括身體受到的傷害以及國家體系運用其資源打擊異議分子的行動本身,都不斷筆直地把我們往前推進,透過這樣的鬥爭與承受代價的過程,社會正義的輪廓才得以愈來愈清晰。

*作者為工運人士,324行動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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