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沒錢別打官司?

2015-02-2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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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台北市長柯文哲都感嘆市府沒錢請律師,打不贏官司,一般小老百姓該如何是好〉(影像取自網鉻Image Credit: Kuzma / Shutterstock)

連台北市長柯文哲都感嘆市府沒錢請律師,打不贏官司,一般小老百姓該如何是好〉(影像取自網鉻Image Credit: Kuzma / Shutterstock)

為日勝生案,台北市長柯文哲講過一句「市政府請不起好律師,打不贏官司」引起眾多回響。果其然乎? 仲裁人其實是當事人自選的,政府打不贏仲裁,問題不在仲裁人會偏私民間廠商。真的是政府受限於政府採購法,未能選擇最好的律師去爭取權益。若是我們不會以最低標方式找醫師為我們自己拔牙,那麼政府又如何相信用招標方式選任律師呢? 以招標方式選任律師,無法找到又低價又能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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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打不起官司?〉

專業律師在訴訟中提供辯護或是訴訟代理是必不可少的權利。美國的強制辯護制度緣起於憲法第六修正案中規定:「所有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享有…獲得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強制辯護制度的核心為「刑事被告不應該因為貧窮而被剝奪受律師協助之權利」,但此時美國憲法就國家對於因貧窮沒有錢聘請律師的被告,是否提供辯護律師的義務並不明確,是後來透過一系列法院判例確定了強制辯護制度,並使美國的強制辯護適用擴大到了所有貧困的人。

我國訴訟法至今,允許無須律師可以自任訴訟,其實是最不利於當事人的制度。但是又如何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法律協助呢? 法律扶助、公設辯護人或是律師公會與各法律系所提供之義務律師,都是現有的機制。但是這些途徑都沒有辦法提供最優秀的律師。律師既然是自由業,當然該當市場供需來決定價格。由市場價格來促進並篩檢律師的能力。從另一角度檢視現今的制度,真的可能沒錢就請不到好律師了。

〈 打贏了官司該誰付錢?〉

沒錢打不起官司是不應該發生的現象。其解決途徑應該從制度面著手。沒錢打不起官司的問題出在該誰付錢? 以流浪法庭三十年的主角第一銀行經理的案子為例,被檢察官羈押起訴,在法院打了三十年官司最後無罪。在司法絞肉機中掙扎了一輩子花盡一生積蓄,換得無罪是幸?或是不幸? 難道聘請最好的律師為自己辯得清白,是應該的? 司法院雖在監察院報告完成後一年內,就制訂通過了刑事案件妥適審判法。然而,並未對被告為爭取清白的花費做任何救濟。

(第一銀行押匯案的主角之一林泰治,在纏訟卅年後獲得冤獄賠償525萬,但壯年已成白頭/TVBS畫面)

民事案件對當事人的折磨,其實並不下於刑事案件。債務人賴帳在法院可以官司十年結不了。以馬特拉公司訴請台北市政府給付工程款案件,仲裁准了新台幣十億賠償,可是台北市政府打了十年官司意欲撤銷原仲裁判斷,最後敗訴。假如不是馬特拉財力穩健早就撐不住了。雖然馬特拉拿回了工程款但是要花費鉅大的律師費用。難道為了爭取刑事責任的清白與民事責任的維護,都要自掏腰包? 難道以打官司害人就可以不付成本? 道理是非常明白的,打贏官司後該當由對造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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