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界:國家巨大轉變 必須編纂《民法典》

2014-10-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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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體制特殊,現行《民法通則》是1986年的產物,亟需一部能夠符合當前需求的《民法典》(取自網路)

中國法律體制特殊,現行《民法通則》是1986年的產物,亟需一部能夠符合當前需求的《民法典》(取自網路)

中共四中全會審議通過《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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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民法典》問題,陸媒《澎湃新聞》專訪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他指出,中國30多年來發生本質的轉變,需要一部《民法典》來解決社會面臨的問題。

其實編纂《民法典》的說法並不是第一次提出。中共建政之後,曾經三度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但是都沒有成功。第一次是在1950年,後來被「社會主義改造」打倒。第二次是在1960年代,後來被文化大革命打倒。

第三次是在1980年代初,當時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但是對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清,比如公有制體制下的各種財產權力,像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等,所以當時沒有編製出《民法典》,只編製出了《民法通則》,並在1986年4月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

時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王漢斌當時負責編製工作,他在起草《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時提到,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是應該編製《民法典》,但由於條件不成熟,只能先編製《民法通則》。等以後條件成熟,再編製《民法典》。

從1980年代到現在,30多年過去了。當時認識不太清楚的問題,現在應該已經認識清楚。當時的經濟體制是計劃經濟體制,民法發揮不了太大的作用。因為國家財產的分配和調撥都是通過國家計劃執行的,而民法主要是關於契約、所有權的處理等,因此沒法發揮作用。但是現在中國的情形完全不一樣。

其次,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民眾權利高漲,尤其是財產權利。以民營企業為例,《民法通則》頒布時,民營企業是違法的,國家只承認招工不超過4個人的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戶。但現在民營經濟吸納的勞工達到就業人數的80%,這種力量完全沒法通過國家權力的干預來解決,只能通過民法解決。

此外,民眾生活也發生很大的變化。以婚姻家庭為例,《婚姻家庭法》提到民眾個人的財產只限於衣服、書籍與少量存款,即使是到現在,繼承法也沒有太大的改變。但現在真正有價值的財產是股票和不動產。從這點就可以看出,民法生活中很多東西都發生了變化。

孫憲忠指出,由此可知中國發生了本質的轉變,必須要有新的法律規則來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有一個整體的把握,因此《民法典》的立法是一個取得高度共識的問題。

至於《民法典》編纂是將目前的民事法律法規拼接,還是另起爐灶重新修訂?孫憲忠認為,將幾個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簡單地拼接,這不是《民法典》,必將出現前後矛盾、互相重複、漏洞百出的結果,無法符合科學化和體系化的要求。立法不僅要民眾化,讓普通百姓看得懂,還要體系化,用法律概念構建一個規範嚴密的體系。

另一方面,編纂《民法典》也不能窒另起爐灶,過去不好的法律法規肯定是要修改的,但是不能把現在所有的法律法規都廢了。現行法律是在歷史的不同階段編纂,有些是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有些是改革開放初期,因此需要修改、調整與合併,把零散的東西體系化,消除矛盾,彌補漏洞,使《民法典》成為一個科學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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