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貓越勞滾出去?高雄動保團體文宣惹議

2014-09-1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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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華說,遣返這幾名移工當然是協會的訴求,台灣卻無規定違反《動物保護法》要遣返,除非雇主願意自動遣返,但她希望相關單位至少幾十萬就給他罰下去,付不起跑掉也沒關係,最後被抓到、遣返時還是要付,「要讓他們知道,這是第一次也是最後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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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發言人陳秀蓮受訪時則說,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的文宣很明顯就有種族歧視,運用仇視外勞的語言,想讓大家更憤慨,「先有種族歧視,才談吃貓吃狗;煽動種族歧視,再談貓狗保護」,且這種現象並非第一次,「移工一直都是三不管地帶,勞動處境沒什麼人在關心,可是當一些尖銳的事情發生時,就被拿出來當箭靶。當我們缺看護工的時候就希望壓低仲介費、延長工作年限,但是當有一個外勞虐待小孩時,整體外勞都變成箭靶被攻擊。」

至於有網友稱與國籍無關,癥結在於某國人來到另一國,就要遵守當地法律,陳秀蓮質疑,「法律規定不要闖紅燈、紅燈右轉,有人還是會闖紅燈、紅燈右轉,本國人自己都不一定遵守本國法律,為什麼要把『外勞』特別挑出來講說不遵守台灣法律?我覺得這是合法包裝種族歧視,台灣也曾查到不法狗肉店,是本地人開的,那這些台灣人,動保團體是否要求把他們丟進太平洋?」

陳秀蓮也提醒,在台灣的風土民情裡,貓和狗如今變成寵物也是慢慢演化過來的,但在其他東南亞國家,貓跟狗的定位不見得是寵物,可能像我們養的雞或鴨,或者是養起來看家、老了就變成食物。而這些東南亞移工,到底清不清楚台灣的動保法都還有待商榷,「農委會就常常寄中文的公文給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叫我們去宣導不要吃貓肉」。

事實上,台灣的《動物保護法》也沒有規範吃貓、吃狗的罰則,第12條只規定不得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也就是說,動保法僅禁止「宰殺」貓狗,除宰殺者以外,純粹「吃」貓狗者沒有相關罰責,「吃」的行為本身也不在法律規範之內。多個動保團體上個月才與農委會開會,要求明文規範「不能吃貓、狗肉」,但未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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