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方面則表示,細部計畫就忠孝東路退縮車道並無規定,就沒有違反細部計畫的疑慮,此為都審委員所享有的判斷餘地。但民團認為,細部計畫中沒有提及忠孝東路側,是刻意為之,非僅「例示」。
爭點四:市府未依環評結論,於忠孝東路側退縮一車道?
民團表示,依照大巨蛋環評審查結論,基地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以避免影響主幹道車流」,而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1條,所謂的「主要道路」不得小於3公尺,但遠雄卻只有2.5公尺,明顯不足,淡大運輸系副教授張勝雄也據此出庭證稱,「道路工程改善無效」。
市府與遠雄方面均稱,2011年6月16日環評會議上,原則同意「忠孝東路應再退縮一車道」以避免影響主幹道車流,因此,遠雄方面已修改將建築退縮2.5公尺,並沒有違反環評結論。不過,並沒有就民團所稱「主要道路」依法應為3公尺而非2.5公尺的論述給予回應。
爭點五:基地內通路僅「二進三出」,進入少一條通道?
民團稱,依照此案的細部計畫附件〈原松山菸廠土地為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2-2-2,「於基地內逸仙路向北延伸方向,延續設置一條銜接逸仙路地下化之基地內通路(進出各三車道)」,但實際上,卻只設置「二進三出」車道,經交通動線規劃檢討,也稱「未如其他欄位認定符合」。
市府與遠雄方面均稱,原細部計畫因遭受包括原告的里長李財久及當地民眾反對,拒絕將忠孝東路四段533巷拓寬並與逸仙路北延道路連接,因此,北市府都市計畫委員順應民意,於2010年10月7日會議決議,東側不予連通533巷,顯然,原細計畫中的交通規劃條件已改變,是民團刻意忽略已經變更的交通規劃所提出的指控。
爭點六:雲梯車救災空間足夠安全?
〈規劃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2-2、2-3提及,「…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8公尺、長20公尺以上…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11公尺以下」。然而,民團指稱,現行旅館北側靠鍋爐房知道路寬僅7.8公尺,不足規定的8公尺,且雲梯車受廊道阻隔,只能停在20公尺外的廊道,不符11公尺規範。此外,柯文哲市府也於2015年安檢大巨蛋時,提及「救災通道預留面積不足」,「消防車運作空間寬度需按以8公尺計算」。
遠雄回應,同指導原則中的第一條即定「消防車輛…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當前提供6公尺,比法規定更寬廣,符合相關規定。市府則回應,民團等人主張的道路,並非消防救災動線,而雲梯車放置位置也非消防救災與逃生動線規定專章所述,控告顯無根據。不過,市府方面沒有再提及柯市府於2015年「大巨蛋安檢報告」中對雲梯車預留空間不合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