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同意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地 鄭天財斥:立法意旨非如此,解釋錯誤

2017-03-0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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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受訪表示,當初立法意旨並非如此,邱太三的解釋是錯誤的。(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受訪表示,當初立法意旨並非如此,邱太三的解釋是錯誤的。(資料照,顏麟宇攝)

原民會日前公告《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引發原民團體夜宿凱道抗議,批原民會曲解《原基法》條文,法務部長邱太三7日面對民進黨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質詢時指出,就立法技術來說,《原基法》第21條確實是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但曾於2015年修改該條文的提案立委、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受訪表示,當初立法意旨並非如此,邱太三的解釋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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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團體不滿 質疑圖利財團

經過半年來的研議,原民會2月14日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劃設傳統領域土地80萬公頃,但卻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地」、排除私有地,引發原民團體不滿夜宿凱道抗議,認為是原民會扭曲母法意旨、質疑是圖利財團。

20170305捍衛傳統領域,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
原民會2月14日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資料照,曾原信攝)

根據《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同法第2條則定義「原住民族土地」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原民會日前公告的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為:「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耕墾或其他依原住民文化、傳統慣俗等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而部落範圍土地則定義為:「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其中的癥結點便在於母法第21條中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該如何詮釋,究竟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代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及部落不受公有土地限制,抑或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全部納入。

20170305捍衛傳統領域,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
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及部落不受公有土地限制,抑或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全部納入,成為爭議。圖為捍衛傳統領域,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資料照,曾原信攝)

邱太三:認同劃設辦法中不納入私有地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昨日質詢法務部長邱太三時問到此事,邱太三回應,就立法技術來說,《原基法》第21條的主詞是「政府或私人」、受詞是「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的性質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認同原民會明確列出「公有土地」的做法;同時,邱太三也指出憲法的保障人民財產權不得以位階較低的法規訂定,「裡面已經明訂就只有公有土地可以劃設」,認同劃設辦法中不能納入私有地的做法。

20170302立法院.法務部長邱太三出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及答詢(陳明仁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認同劃設辦法中不能納入私有地的做法,引發爭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其實,現今的《原基法》第21條曾於2015年由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修正,原本的條文僅有「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是鄭天財加入後段的「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受訪也表示,行政機關在解釋法條時,應回歸提案委員的修法意旨,不該逕自扭曲解釋,否則就是行政權不尊重立法權。

鄭天財受訪時先是回應邱太三的說法,直批邱的認知錯誤,這條由他所提案的修法,當初的想法就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鄭天財拿出去年11月7日由政務委員林萬億與張景森所召開的研商會議中,包括原民會、內政部與行政院法規會都認為原基法21條授權應訂定的範疇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三部分,也就是公有土地僅限於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但「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都應包含私有土地。

鄭天財更解釋,當初之所以會將「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加入「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是因為就現今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中的「部落土地」,若原住民族有被迫遷移或是自行遷移至別地的話,只有原居住地才算是部落土地,新遷移的居住地不算,在他提案加入「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後,經政府公告的全台700多個「部落」所在地才能都被列入行使知情同意權的範圍。

鄭天財駁斥邱太三:劃設辦法未涉土地產權變動

針對邱太三對財產權的解釋,鄭天財同樣駁斥,他認為21條第4項所授權的劃設辦法並沒有涉及土地「產權」的變動,只是進行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的調查,不影響私有土地的使用及產權變更,這樣的說法其實也可以在劃設辦法中看到:「本辦法係針對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之範圍進行勘查及劃設作業,尚不涉及土地之管理、利用及權利變動等事項」。

因此,鄭天財認為,行政機關無須顧慮財產權因而排除私有土地,真正會觸及到私有土地產權的其實是原基法第20條:「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也就是目前版本還躺在原民會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屆時才會觸及到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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